天津医疗、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
事项名称 |
医疗、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 |
事项编号 |
2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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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
医疗(生育)保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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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职责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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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依工作方案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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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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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等可取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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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踏勘 |
否 |
是否审图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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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网上申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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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
发展促进中心办事大厅综合窗口(三楼) |
联系电话 |
24236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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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
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25号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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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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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医疗机构。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应当具有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和有偿收费许可证;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4、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5、属于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城乡社区(村)卫生站(室)实行医保定点管理,其人员、财务、票据、药品、信息化系统等应当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二)零售药店。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3、能够保证医保用药的质量和品种,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用药咨询服务;4、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5、具备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能力;6、具备与药品零售调剂业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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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5.价格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6.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7.医师或药师名单,执业证书复印件;8.医疗设备清单;9.上年度业务开展及财务收支情况;10.单位所处地理方位图,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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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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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各医院(含门诊部)、药店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公示考察,公示考察期为6个月。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1)与医保定点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2)医保管理机构建设或医保管理人员配备情况;(3)医保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医院管理系统、药店管理系统、联网结算准备情况等;(4)所属工作人员对医保政策及相关规定掌握情况;(5)医疗服务质量情况;(6)医疗费用数量、结构及药品销售情况;(7)医疗服务资源实际利用情况;(8)患者满意率测评情况。3、公示考察期满后,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医保政策、经办、信息化等方面专家和参保患者代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颁发定点服务机构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