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
事项名称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 |
事项编号 |
2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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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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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职责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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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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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时限 |
不超过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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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等可取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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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踏勘 |
否 |
是否审图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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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网上申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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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
发展促进中心办事大厅综合窗口(三楼) |
联系电话 |
12333(白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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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
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25号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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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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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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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当面等方式进行监督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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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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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受理举报:举报人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当面等方式进行监督举报,基金监督部门及时受理。 2.办理举报事项:基金监督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举报事项。 对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