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事项名称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
事项编号 |
2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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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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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职责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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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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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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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等可取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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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踏勘 |
否 |
是否审图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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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网上申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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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
发展促进中心办事大厅综合窗口(三楼) |
联系电话 |
12333(白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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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
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25号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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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 2、《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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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生效后,企业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将受托管理合同以及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报送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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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2.××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文本(两份)及电子文档。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复印件; 4.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5. 企业年金计划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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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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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报送备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文本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2.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合同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备案复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受托人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