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计委网站:http://wsjkw.shando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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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计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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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域名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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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 

山东省卫健委职责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中医药局)牌子。

第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民健康政策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拟订全省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健康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推动健康新业态发展。承担新旧动能转换卫生健康行业有关具体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全省有关政策措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负责全省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八)负责全省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全省中医药工作,拟订全省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指导市县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一)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承担省保健委员会、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省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山东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中西医并重,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1.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

2.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

3.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4.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5.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快中医药传承发展,促进全民健康。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民政厅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2.与省市场监管局的职责分工。(1)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省市场监管局协助省卫生健康委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省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尽快制定、修订。(2)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3)省卫生健康委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省市场监管局。

3.与省药监局的职责分工。省药监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药监局推动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

4.与省医保局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5.与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委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有关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全省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承担健康山东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信息化工作,开展卫生健康统计。承担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北方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承担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卫生健康对口支援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组织起草卫生健康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综合性法规政策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等相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六)体制改革处。承担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省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方面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承担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医政医管处。拟订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办医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

(九)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落实,指导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挂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牌子)。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全省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相关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一)科技教育与交流合作处。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组织指导卫生健康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十二)综合监督处。拟订监督工作规范、计划、重大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负责卫生健康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工作。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省基本药物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监测,制定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并协调实施。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十四)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十五)老龄健康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全省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医养健康产业处。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组织拟订全省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健康产业项目、产业集群、产业基地建设,督促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协调健康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推动健康新业态发展。

(十七)妇幼健康处。拟订全省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全省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八)职业健康处。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九)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全省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并落实生育政策,推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落实,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二十)宣传处。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行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一)中医药处。拟订全省中医药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对全省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中医药工作进行指导。组织中医药法规政策调查研究工作。负责中医药教育、人才培训以及科研相关工作。负责中医药公共卫生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负责中医药健康服务、健康旅游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和科普宣传等工作。

(二十二)省保健局。拟订全省保健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工作。承担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机关行政编制207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其中副主任、省中医药局局长1名),省保健局局长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卫生健康监察专员2名、省保健局副局长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2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暂保留工勤编制6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