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仲裁收费标准
烟台仲裁委员会关于调整仲裁费收取标准的公告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仲裁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452号),我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作出部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予以公示。
附: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
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
一、仲裁费包含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按照仲裁案件争议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二、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争议标的金额(人民币) |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
5000元(含)以下的部分 |
100元 |
5000元至50000元(含)的部分 |
按4%交纳 |
50000元至100000元(含)的部分 |
按3%交纳 |
100000元至200000元(含)的部分 |
按2%交纳 |
200000元至500000元(含)的部分 |
按1.5%交纳 |
500000元至1000000元(含)的部分 |
按0.8%交纳 |
1000000元以上的部分 |
按0.4%交纳 |
仲裁请求事项中没有争议标的额的,按件收取仲裁受理费1000元。 |
三、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案件处理费为案件受理费的20%,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四、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