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仲裁收费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新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受理费(人民币)
1千元以下 按80元交纳
1千元至5万元部分 按4%交纳
5万元至10万元部分 按3.5%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 按2.5%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 按1.5%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按0.7%交纳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按0.65%交纳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 按0.6%交纳
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 按0.55%交纳
2000万元以上部分 按0.5%交纳
二、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与原标准一致
争议金额(人民币) 处理费(人民币)
5万元以下 按500元交纳
5万元至20万元部分 按0.7%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 按0.5%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按0.2%交纳
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 按0.1%交纳
300万元至600万元部分 按0.05%交纳
6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 按0.02%交纳
1000万元以上部分 按0.01%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