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ZBGS-2021-52
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委办字〔2021〕33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0月26日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委办字〔2021〕33号),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主动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担保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据《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2018〕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担保体系补助资金指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落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按比例给予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获得融资担保贷款的企业必须为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划分标准的,从其规定。担保贷款对象是否为中小微企业,需由企业出具《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第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主申报、政府决策、相关部门评审、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及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三)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不包括为房地产、金融行业企业提供的担保贷款。
第六条 资金补贴标准
(一)担保贷款时限:
发生时间应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期间(以银行放款时间为准,下同)。担保贷款期限不少于1年的按照补贴标准安排补助资金;担保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担保贷款天数/365天的比例计算补助资金。
(二)补贴标准:
1.向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收取的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过2%的,给予担保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5%的补助;年化担保费率在2%-3%的(不含2%,含3%),给予担保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的补助。向其他类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在年化担保费率相同的条件下,补贴比例减半。该项合计获得补助金额最高300万元。
2.向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担保的,给予担保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4.5%的补助。该项合计获得补助金额最高200万元(该补助项目不适用于2021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免费担保业务)。
3.每家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上述两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所收取的担保费为担保合同中列明的一切费用。除此之外,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应再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收取费用。
(三)其他条件
1.企业担保贷款支持额度要求:单个企业担保贷款不足800万元的按照担保贷款全额计算补贴,超过800万元的按800万元为上限计算补贴额度。
2.融资担保贷款备案要求:自2021年10月1日起,融资性担保机构如需申请财政补助的,在开展担保业务前,需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相关业务材料,经现场核查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确认函,融资性担保机构再与被担保企业签订担保合同。在担保贷款放款后30天内由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担保合同、放款凭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认后完成备案程序,纳入融资担保体系补助项目库。未经备案确认的担保贷款不纳入融资担保体系补助项目库,不享受融资担保体系补助资金支持。
3.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的行业界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被担保企业具体经营情况进行界定。
4.中小微企业界定:由被担保企业出具《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第三章 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 申请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补助申请表》;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信用承诺书;
(三)《单位基本情况表》;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
(五)放款银行的借款借据;
(六)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
(七)通过网银为我市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必须提供相应银行的放款单、贷款合同;
(八)担保合同、被担保企业的营业执照及《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九)经签字确认的《市工信局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相关规定告知企业书》。
具体材料要求,以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报和拨付流程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根据工作安排,在局官方网站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二)申报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选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参照专家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审议,拟定资金安排方案;
(四)资金安排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拟支持的单位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资金安排文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将资金拨付给项目申报单位;对于存在异议的项目,一旦查明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扶持。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不履行项目责任承诺书、合同义务、绩效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撤销其项目,停拨所有未拨款项,追回所有已拨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加强绩效管理。项目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降低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积极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加强对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并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之前我市范围内出台的有关融资担保体系补助政策措施内容与本实施细则不同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对相关措施进行评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