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西安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填报通知

信息来源:教育网址 作者:考试网址 发布时间:2021-04-09 08:28:49



2020年度西安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填报通知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现将全市市场主体报送并公示2020年度年度报告、公示即时信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信息公示。凡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选择纸质年报的除外),均须在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报送途径: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网址:http://www.gsxt.gov.cn)”---“企业信息填报”;2、登录“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址:http://scjg.xa.gov.cn),“网上办事”---“网上年报登录”;3、关注“西安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公众服务——“年报入口”。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经营异常状态。被列入经常异常名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即时信息公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依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自2020年度年报填报开始,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2020年度起,除特殊情况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年报。

五、继续实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继续开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年报,对于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正常经营企业,应依法履行主体责任,自行填报并公示,实现应报尽报。

特此公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