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综合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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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残发〔2016〕60号
各区残联、燕山残联: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京残发〔2016〕57号),市残联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8月25日
《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京残发〔2016〕57号,以下简称《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用于代偿、预防、监测、缓解或抵消损伤、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产品(包括器具、设备、仪器、技术和软件)。
第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内容包括:需求调查,信息咨询,评估适配,购买、租赁补贴,使用指导,个性化改造,借用,展示,体验,回收利用,创新研发,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本市坚持保基本、全覆盖,公益性和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运用信息化手段,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便利化辅助器具服务。
第五条 本市依据《服务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组织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政策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残联建立“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综合服务管理网”(以下简称“辅具服务平台”),提供辅助器具服务资讯,受理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租赁补贴申请,落实辅助器具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制定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政策、工作规划和相关标准,督促指导各级管理部门做好辅助器具服务的统筹协调和服务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服务管理办法》落实情况等工作。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制定年度辅助器具服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入围资格审核工作;监督管理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的供应服务工作;监测全市辅助器具服务信息和辅助器具市场供应情况;组织开展辅助器具评估、适配、个性化改造等业务工作;负责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信息统计、科研开发、质量监督和服务效果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区残联会同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制定本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发展规划,负责建立完善区级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服务体系,组建区级辅助器具评估队伍,负责本区辅助器具审批管理和补贴资金结算,开展本区辅助器具服务监管等工作。
区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制定年度辅助器具服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服务,承担辅助器具适配体验、使用指导、适应性训练、维修改造、回收再利用和基层辅助器具工作人员培训等工作任务。
第九条 街道(乡镇)残联负责辅助器具政策宣传、残疾人基础信息审核、补充数据录入、服务信息核实等工作。
街道(乡镇)辅助器具服务站负责组织开展辅助器具服务咨询、需求筛查、初级评估、租赁借用、训练指导、服务回访等工作。
第十条 社区(村)居委会负责辅助器具需求调查、政策宣传、协助残疾人申请辅助器具和转介服务等工作。有条件的社区(村)可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站(点),开展辅助器具便民服务。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 市残联成立《补贴目录》专家评审委员会,按购买、租赁两种服务类型,分别制定《北京市成年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购买补贴目录》)和《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租赁补贴目录》(以下简称《租赁补贴目录》)。
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工作细则及《租赁补贴目录》,由市残联另行组织制定。
第十二条 《购买补贴目录》由《北京市成年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以下简称《成年大额目录》)、《北京市成年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以下简称《成年小额目录》)和《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以下简称《儿童少年大额目录》)、《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以下简称《儿童少年小额目录》)构成。
第十三条 《购买补贴目录》规定辅助器具政策补贴种类、补贴标准、评估要求、使用年限,是残疾人申请辅助器具、获得购买补贴的依据,是区残联实施审批和资金补贴的标准。
第十四条 市残联结合残疾人的需求和市场供应情况,适时调整《购买补贴目录》。
第四章 对象与标准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制度。
残疾人应登录“辅具服务平台”申请购买辅助器具;通过区残联审核后可获得相应的资金补贴。
第十六条 补贴对象
《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北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向辖区残联申请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其中:
1.残疾儿童少年,指不满16周岁的残疾人。
2.在校残疾学生,指年满16周岁,具有全日制在校学籍登记的残疾人。
3.一次性护理用品的补贴对象,指经专业医疗机构确诊有两便失禁病症的残疾人。
4.人工电子耳蜗的补贴对象,指年龄不满7周岁、经评估鉴定符合人工电子耳蜗植入条件的听力残疾人。
5.人工电子耳蜗升级的补贴对象,指已植入人工电子耳蜗,但未享受本市人工电子耳蜗植入补贴的16周岁以下听力残疾人。
第十七条 补贴标准
1.《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以下残疾人按审批要求购买《购买补贴目录》中的辅助器具,可按所购买辅助器具对应补贴标准的100%享受资金补贴。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
(2)持有“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
(3)处于劳动年龄内,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
(4)不满16周岁残疾儿童少年;
(5)年满16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
2.其他残疾人按审批要求购买《购买补贴目录》中的辅助器具,按所购买辅助器具对应补贴标准的50%享受资金补贴;所购辅助器具价格低于补贴标准50%的,按实际价格给予100%补贴。
第十八条 申请数量
1.残疾人首次申请购买《成年大额目录》或《儿童少年大额目录》中的辅助器具,原则上申请一件(套);首次申请《成年小额目录》或《儿童少年小额目录》中的辅助器具,原则上可申请2件(套)。
2.下肢双侧功能均受损的肢体残疾人,经评估应适配相应辅助器具的,可依据《购买补贴目录》按“套”申请辅助器具购买补贴。
3.听力残疾儿童少年经评估应双耳适配助听器的,可依据《购买补贴目录》按“对”申请助听器购买补贴。
4.在《购买补贴目录》规定的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残疾人不能再次申请同目录中同类别的辅助器具购买补贴。
第五章 服务流程
第十九条 申请流程
1.注册登记。残疾人登录“辅具服务平台”注册个人信息(以个人身份证注册账号),按要求正确录入个人信息。残疾人不便上网注册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或在社区(村)填报《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审批表》,由街道(乡镇)辅助器具服务站工作人员代办网上注册登记(申请人和代办者应签订相关委托协议)。
2.资格审核。“辅具服务平台”对残疾人的基础信息进行自动审核。应按100%补贴标准申请购买辅助器具的残疾人,系统不能确认其信息的,街道(乡镇)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补充证明材料并人工补录信息。
3.选择辅助器具。网上资格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参照《购买补贴目录》,在“辅具服务平台”选取与本人残疾类别对应的辅助器具产品。
4.评估。申请人所选取的辅助器具产品,需要区级或市级评估的,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应通过电话预约辅助器具评估服务。评估机构应按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并将评估适配意见上传至“辅具服务平台”。
5.审批。区残联根据残疾人的申请信息和评估意见实施网上审批。未通过审批的申请人可根据评估意见再次申请选购辅助器具。区残联接到机构评估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购置流程
1.订购。通过区残联审批的,申请人通过“辅具服务平台”向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提交订单,并与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协商辅助器具适配、结算、配送等服务。
2.配送及售后。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应根据残疾人的需求,提供实物体验、商品配送、使用指导及保修维修等售后服务。配送交接服务完成后,残疾人和产品服务机构双方应登录“辅具服务平台”进行确认。
3.服务评价。申请人接收辅助器具后,结合辅助器具产品质量、服务态度、配送情况、服务承诺等要素,可在“辅具服务平台”对机构服务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
4.实施补贴。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应将残疾人付费单据、“辅助器具签收单”留存备查。区残联每季度统计下载已完成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台账,根据《购买补贴目录》相应补贴标准与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实施结算。
第二十一条 结算方式
申请人应向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交纳补贴额度外的购置费,具体结算方式由申请人和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议定。所购辅助器具价格低于补贴额度的,申请人无需给付购买费用。残疾人补贴额度范围内的资金,由区残联定期与产品服务机构结算。
第六章 评估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辅助器具评估制度。
辅助器具评估是指专业评估机构针对残疾人身体功能损失状况、环境因素、回归社会的目标、辅助需求等进行综合评估,依据《购买补贴目录》提出辅助器具适配意见。
各级指定评估机构的辅助器具适配意见是各区残联实施辅助器具审批的根本依据。
第二十三条 辅助器具评估分为初级、区级和市级三个评估级别。
1.初级评估。依托街道(乡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按照《购买补贴目录》规定,由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工作人员提供评估服务。
2.区级评估。依托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或市残联组织认定的辅助器具专业评估机构,按照《购买补贴目录》规定,组织具备评估专业资质的人员开展评估服务,提出辅助器具适配意见。
3.市级评估。依托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或市残联认定的辅助器具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辅助器具评估服务,提出辅助器具适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组织成立市级辅助器具评估适配专家小组,承担市级辅助器具评估、各区有争议评估适配意见的复核等工作。组织培训各级辅助器具评估专业人员。
市残联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仲裁专家组,为各区提出申请复议的残疾人作出最终评估意见。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的场地面积、设备设施和人员配置应符合辅助器具评估专业技术标准要求。各区依托非营利机构设置的残疾人辅助器具专业评估机构,应由区残联推荐,经市残联评审合格后,方可确定为区级辅助器具评估机构。
第二十六条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专家库,为本区评估机构提供医疗技术支持。辅助器具评估专业人员应接受市残联的专项业务培训,取得评估资格后方能开展评估服务;还应按规定参加由市、区两级残联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市和区级评估机构,应按残障类别成立由专业医师、康复治疗师、辅助器具适配师组成的评估小组。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结果由小组共同认定,组长或首席专业医师签署最终意见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各级评估机构应向社会公布评估预约电话,安排专人负责评估服务预约等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将残疾人的评估结果录入“辅具服务平台”。
对有上门评估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各级辅助器具评估机构在技术条件可行的情况下,应安排上门评估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区评估机构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评估服务。申请人工电子耳蜗、一次性护理用品等需医学鉴定的残疾人,应到市、区指定医疗鉴定机构作相关医学鉴定和适应症评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医疗保险制度报销。
第七章 供应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行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入围管理制度。
1.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是指经公开招标进行入围审核,纳入“辅具服务平台”服务机构名录的辅助器具生产、销售企业。
2.市残联依据国家与市场准入相关规定,制定本市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的管理规定,明确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入围标准。
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均可提出入围申请。
3.市残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机构资格入围评审和认定工作。
4.市残联根据辅助器具服务需求和市场供给情况,向社会定期发布入围产品服务机构名单、招录产品信息等。
第三十条 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应按协议在本市设置辅助器具服务实体店(点),采取实际体验和网上咨询相结合的形式,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选购、适配、咨询、维修改造、配送、使用和训练指导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协议规定,安排专人在“辅具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讯服务。
第三十二条 适配与配送。
1.对需要实物体验或适配的残疾人,可到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的实体店(点)进行辅助器具适配体验,接受适配评估。
2.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应按协议要求为残疾人提供配送服务,双方议定配送和接收辅助器具的方式。
3.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持残疾人“辅助器具签收单”、对账单,每季度与对应区残联对帐和结算。
第三十三条 本市对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产品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服务框架协议约定条款,有效开展辅助器具供应服务。
第八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评估适配服务、研发创新等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评估适配服务经费预算,按照不低于年度购买补贴预算的15%安排。研发创新工作经费预算以市级为主安排,各区结合情况适当安排,并纳入市区两级残联的年度部门预算据实申报。
第三十五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服务经费的使用范围:购买服务,聘请专业人员上门评估,定制维修等服务费用。
第三十六条 市级辅助器具评估适配及相关服务经费列入市残联年度项目经费预算据实申报。各区评估适配以外的辅助器具相关服务经费,参照以上原则和标准列入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安排。
第三十七条 各区残联根据相关财政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分类制定辅助器具服务经费使用标准。
第九章 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服务备案。通过审批的残疾人购置辅助器具后,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应在规定时日内,备案报送辅助器具购买付费和配送交接凭证。区残联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基层工作人员入户核实,登记适配和使用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服务回访。市、区残联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通过购买补贴已获得辅助器具的残疾人进行服务回访,评估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街道(乡镇)适时组织开展跟踪回访,定期收集反馈服务情况。
第四十条 信息反馈。残疾人可通过“12385” 热线电话或网上在线客服,实时进行服务信息反馈;区、街道(乡镇)残联和社区(村),根据服务回访、残疾人的反映,及时协调处置出现的相关问题并反馈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服务评估。市残联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定期开展适配效果和服务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相关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认定依据。各区残联应建立相应的评估质量监督考核机制。
第四十二条 建立个人和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利用“辅具服务平台”建立各服务机构、申请人个人信用登记。对冒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提供虚假评估报告、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机构和个人,列入信用不良记录并按照有关法律和相关协议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残联、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应联合建立和落实监督考核机制,按职尽责,严格把关,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已享受《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民发〔2013〕15号),《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76号)政策保障的残疾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各区可依据《服务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工作方案。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