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综治委人口办〔2017〕11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申报居住登记
(一) 登记对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中山市居住的市民,应当自达到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二)所需材料
1、填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包括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提供护照时须同时提供身份证号码和详细户籍地址)。
3、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居住地住址证明即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馆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格式见附件);(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就读居住的,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不在学校居住的,提供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居住地址证明以及亲属(监护人)关系证明(出生证、户口簿等)。
4、申报人相片。
5、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的监护人或近亲属,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申报居住登记。代申报居住登记的需提供代申报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双方关系证明(出生证、结婚证、户口簿、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委托书等)。
(三)受理机构
由流动人员居住地所在镇(区)承担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受理居住登记申报。
(四)登记流程
1、窗口受理审核
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流动人口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材料不能现场核实的,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实居住地址的真实性。
2、登记打印
符合登记条件的,在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居住相关信息,打印发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五)自助申报
1、受理审核
流动人口可通过“新中山人”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居住登记业务,在流动人口信息登记页面录入相关信息。镇区流动人口办工作人员须在接收转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工作,对材料符合要求的,转换录入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提醒通知申报人。
2、登记打印
通过“新中山人”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如需纸质版的《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可携带身份证到所在镇区服务窗口打印。
二、申领居住证
(一)申领对象
跨地级以上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申领居住证。
(二)所需材料
1、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包括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提供护照时须同时提供身份证号码和详细户籍地址)。
3、本人居住证相片回执。
4、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1)居住在厂企宿舍的,提供:①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之一;②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格式见附件)。
(2)居住在出租屋、自购住房或借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馆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格式见附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在学校就读的,提供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居住地址证明以及亲属(监护人)关系证明(出生证、户口簿等)。
(3)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提供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满半年的材料等。
(4)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在中山市旅馆业住宿登记系统登记满半年的证明。
5、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代办居住证的,需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双方关系证明(出生证、结婚证、户口簿、委托书等)。
(三)受理机构
由流动人员居住地所在镇(区)承担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受理居住证申领。
(四)办理流程
受理(1个工作日)
(1)核定是否“居住满半年”
查询“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申领人是否已在中山市内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连续居住满半年(6个自然月),且居住登记信息是否有效。
①居住信息有效,居住时间已满半年,居住地址不变或居住地址本地市范围内已变更,可以申办居住证。
②属于经核查或经申报已注销居住登记信息,需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告知其居住时间满半年后申领居住证。
申报人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后6个月内在同一地市重新申报居住登记,若期间没有在其他地市申领居住证,其本市居住时间自重新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连续计算。如申报人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后已在其他地市申领居住证或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6个月后,在同一地市重新申报居住登记的,其本市居住时间自重新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重新计算。
③在流管系统无信息记录或未办理居住登记的,需先办理居住登记,从登记之日起计算居住登记时间。
④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或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按要求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连续就读满半年的材料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连续居住满半年的证明材料。
(2)查验材料和发放凭证。当场审核申领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并将申领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打印发放《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2、核实(3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需核实申领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包括核实居住地址真实性。如果发现材料不实的,不予办证;核实无误的,提交服务中心签发。
3、签发(1个工作日)
镇区安排专人负责审核受理居住证申领信息,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签发,生成制证信息发送制证。
4、制证(2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按照居住证制作标准制作证件。
5、分发(1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将制好的证件进行分发。
发放(2个工作日)
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件。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领取。
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快递送达等服务。
三、签注居住证
1、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2、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所在镇(区)承担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所需材料
居住证原件;
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签注居住证。代签注的,需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双方关系证明(出生证、结婚证、户口簿、委托书等)。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属于经核查或经申报已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信息,不予签注,需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后再申领居住证。
四、换领和补领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遗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所在镇(区)承担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五、收费项目及标准
首次领取居住证免工本费;补领、换领居住证的,需缴纳每证20元工本费(参照粤价函〔2010〕6号文)。
六、相关责任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涉居住证违法行为,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处罚。
七、其他说明
本指引未说明的其他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具体操作,按照广东省综治委实有人口办《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综治委人口办〔2017〕11号)执行。
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各镇区可积极探索简化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手续,优化服务措施,真正实现简政便民。
附件:1、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
2、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报表
3、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4、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5、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
6、借住证明
7、办理《广东省居住证》住宿证明(厂企)
附件下载
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