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政策说明
一、起草背景
按照2009年修订实施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市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居住证制度,代替之前的暂住证。几年来,居住证实施情况总体良好,持证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覆盖面逐步扩大。2015年底,我国首次在国家层面出台了一部专门针对居住证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与我省、我市之前的通行做法相比有明显调整,规定流动人口要居住登记满半年才核发证件;证件的有效期规定统一为一年,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变化。随后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72号)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不再当场受理居住证,需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满半年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才可以申办居住证。”
我市在省公安厅尚未发文以及省还没有对《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前就及时与国务院的条例做好了制度衔接,于2015年底在全省率先出台《佛山市居住证办理工作指引(试行)》,这在全省21个地市中还是第一个。这份文件在过渡时期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但是,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指出,“各城市要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加快制定实施具体管理办法,防止居住证与基本公共服务脱钩”。加之省对《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新一轮修订工作业已逐步展开和深入,我市仅有一份过渡性的试行性质的工作指引是远远不够的,不少情形并没有做详细规定,制约了新形势下居住证办理业务的开展,也跟不上国家的要求。为此,按照市政府要求,市流管办广泛收集资料、深入各区各镇街和各部门开展调研,听取企业和新市民群体意见,认为出台一份规范完整的《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具有紧迫性、必要性,并且已经具备成熟的条件。
二、起草经过
(一)调研论证阶段。市流管办于2016年春节后,认真收集整理国务院新的条例颁布后全国各地的相关做法和法律法规资料,以资工作参考。2016年3-4月份,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流管办主任赖紫宁同志带队,分赴各区、各基层村居召开企业人员、窗口单位、新市民代表各层次座谈会,广泛收集有关意见建议。
(二)起草阶段。4月下旬和5月上旬,在占有基本素材和鲜活的基层资料基础上,市流管办公共服务科承担了办法的起草工作。初稿3400多字,经过市流管办内部讨论和主任会议初审,做了初步修改。
(三)征求意见阶段。5月中旬,市流管办发函第一轮征求各区流管办、市直有关部门意见。根据收集到的十几家单位的意见,甄别梳理后作了修改完善。7月份,赖紫宁同志牵头组织召开相关征求意见座谈会,面对面讨论该办法。会后进一步修改,形成二次征求意见稿。8月中旬,市流管办发文第二次征求各区政府、市直各单位意见,征求意见范围进一步扩大。部分单位提出一些意见,整理采纳后,形成《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稿)》,于10月中旬在佛山市政府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具体意见。
三、框架结构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未分章节,共计23条。我市的《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送审稿)》分为总则、证件申办和管理、权益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5个部分36条。
总则共计6条,阐明制定依据、适用区域、证件性质、对象范围、总体要求等情况,属纲领性条款;
证件申办和管理共计14条,阐明申报居住登记和领取居住证的资格、途径、程序、材料和时限要求、代办、续签、注销等内容,属程序性条款;
权益和保障共计8条,载明持证人可享有的5项权利、10项服务、11项便利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提高居住证含金量,提高持证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属主体性条款;
法律责任共计3条,明确持证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应受的处罚,属惩戒性条款;
附则共计5条,载明正文未尽条款,包括解释机关、实施日期等,为附属性条款。
办法既严格体现国务院条例的原则性,又紧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展开,在全国统一的标准基础上,赋予了持证人更多的服务和便利,并规定市政府将加大工作力度,逐步为持证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和便利。
四、社会影响
我市第一时间响应国家政策法规,在省尚未修订颁布《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阶段)之前即上报《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送审稿)》,这在全省均具有首创意义,其他地级以上市都未出台相应法规政策。
预计办法出台后,将为全市居住证办理业务提供纲领性政策支撑,为加强新市民(流动人口)管理,提升服务新市民水平提供有效抓手,为促进新市民依法依规享有我市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坚实的基础,也将为全省同领域树立标杆,作出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