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市民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新市民,经本人申请,纳入我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范围。
第三条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积分办)负责统筹指导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和维护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积分系统),指导各区开展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工作。区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积分办)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指导镇(街道)积分办设立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窗口,指导镇(街道)积分办做好新市民积分统计、排名、公示、报送工作。各镇(街道)积分办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材料传递和档案保存等工作,受理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相关投诉。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有关部门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的工作经费,各区财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关于新市民积分入学、积分入户及积分制管理的各项支出。
市公安局与市新市民事务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全市年度积分入户指标数,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区确定新市民随迁子女年度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指标数,于每年5月中旬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新市民事务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各区、镇(街道)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统筹兼顾、总量规划、统一管理、分类排名的原则,对需要享受相关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新市民可按有关办法享受相关公共服务。
第五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按照“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工作模式,全市统一积分项目、项目分值、计分办法、受理窗口和信息系统,各区享有一定的自主加分权。
第六条 受理窗口及相关部门使用市积分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核查评分等积分服务管理工作,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的数据资源,实行网上申请、查询、审核、评分、排名、公示等“一网式”服务。
第七条 各镇(街道)积分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将具备条件的受理窗口和涉及新市民积分制入户、入学等公共服务的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建设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门式一网式”服务。
第二章 积分规则和评分
第八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计划生育奖励分、积分入户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和各区自定指标6部分组成。
第九条 新市民申请相关公共服务的积分排名,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新市民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3项指标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诚信典型获得者排名靠前。
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积分排名以学年为单位开展,入户积分排名以季度为单位开展。
第十条 根据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将新市民积分情况在市积分系统中作相应动态调整。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在积分申请截止时间前应及时向各镇(街道)受理窗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计积分。
各区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扣减分指标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区积分办,所在镇(街道)受理窗口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新市民有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不诚信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取得入户、入学资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所得积分清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见附件1)对参加积分申请的新市民开展核查评分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陆市积分系统完成核查评分工作。各部门核查评分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负责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核查评分。
教育部门负责学历证书、新市民随迁子女学籍档案情况的核查评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以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情况的核查评分。
国土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房产证的核查评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医疗工作从业人员证明、无偿献血证书等荣誉证书及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的核查评分。
民政部门负责对广东省内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的核查评分。
科技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权证书的核查评分。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工商营业执照及企业类别的核查评分。
国税部门负责为国税管辖纳税人提供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地税部门负责为地税管辖纳税人提供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评分。
团委负责审核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证明的核查评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证明的核查评分。
环卫部门负责环卫从业人员证明的核查评分。
市中心血站负责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人员的核查评分。
市红十字会负责中华骨髓库捐献志愿者的核查评分。
新市民事务办公室负责居住证、新市民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第十三条 新市民在申请积分制服务管理过程中,对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受理窗口等机构执行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镇(街道)积分办申请对职能部门核查评分结果进行再次核查。区、镇(街道)积分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转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再次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次核查工作,并反馈积分办统一回复申请人。申请人对区、镇(街道)积分办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积分办申请复核,复核中发现有关部门确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由市积分办责令其改正。
第十四条 新市民提出积分入户申请,如果无被国家司法机关判决有犯罪记录的,应出具本人签名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如果属于未婚未育或者是已婚未育的婚姻状况,也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承诺书。无犯罪记录承诺书由申请地镇(街道)受理窗口通过市积分系统交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存在犯罪记录的扣减分情况进行核查评分,未婚未育(已婚未育)承诺书交由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婚姻和生育状况的得分情况进行核查评分,核查评分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新市民户籍迁入我市后,其积分制服务自动终止。新市民随迁子女获得公办学位后,本次积分入学服务终止。
第三章 申办流程及资料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受理窗口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有效资料及时录入市积分系统。
镇(街道)受理窗口在审核资料过程中对资料真伪不能确定的,应通过市积分系统或将纸质资料提交区或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
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可通过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查询积分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可通过市积分系统查询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获得住宅房产权证明(含购房合同)的,继续享受政策性借读生待遇。文件实施之日后获得住宅房产权证明(含购房合同)的,统一纳入积分服务体系。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新市民,其未曾入读公办小学或初中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在其实际居住地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新生排名。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区、镇(街道)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和外来常住人口规模,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位入学指标数,积分达到30分以上(包括30分)的新市民随迁子女可申请入读。区教育部门应统筹做好政策性借读生和普通借读生的招生工作,明确各阶段招生报名时间,按期分批公布可提供给新市民随迁子女入学的学校名称、学位数等各类信息,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市教育局备案,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区积分办。
(二)新市民可于积分申请截止时间前持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产权房或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受理窗口为随迁子女提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申请。未能提供《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积分承诺表》(见附件2)的新市民,其随迁子女不能享受政策性生育子女加分。
(三)区积分办依据父母积分情况,于每年6月按照全区或分镇(街道)对普通借读生进行排名,第一次排名录取后,在入学指标数仍有节余情况下可调剂分配,将首次排名未取得入读资格的新市民子女按照剩余的指标数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二次排位;并将排位结果在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及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教育部门根据公布的入学指标数和排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新市民子女入读。不服从安排者视为放弃入读资格。
(四)市积分办通过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佛山新市民微信公众平台或其他途径公布全市随迁子女入学指标数和各区排名名单。
(五)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
未成年新市民(儿童)父母双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八条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新市民,提出申请的上一自然月在我市缴纳了一年社会保险费(含追溯补缴社保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在其实际居住地申请积分入户排名。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区积分办根据市下达的年度入户指标,统筹推进本行政区的新市民入户工作。
(二)已被纳入新市民积分制服务范围,且在法定工作年龄内,需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的新市民,持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其实际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三)区积分办于每季度对全区或镇(街道)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将排位结果在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及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新市民事务办公室向积分排名在区人民政府入户规划名额之内的新市民发出积分入户卡,入户卡领取地点为各镇(街道)受理窗口。新市民积分入户卡的标识内容和格式由市新市民事务办公室统一标准并印发各区。
(四)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新市民,自入户卡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凭入户卡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新市民或其配偶在本市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且已办理房产证的,可以按本办法申请积分入户,也可以按我市户口市外迁入准入条件直接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户手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可以按本办法申请积分入户,也可以按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直接向市、区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入户申请。
(五)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企业(含民营企业)有自有合法所有权厂房、办公楼、生活区的厂企单位,企业员工数量100人或以上(通过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不受员工人数限制),或每年纳税人民币20万元(包括20万元)以上,且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公安机关负责集体户口的受理审批。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新市民,可入户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集体户、政府提供长期租住的公共租赁房屋、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合法产权租赁住宅房屋(须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或与亲友搭户。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含入集体户的人员),可申请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同时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九条 新市民向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应填写申请表格,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广东省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以上学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教育考试网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受教育所在省、市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外省、外市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的毕业证验证材料由受教育所在省、市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
职业资格(含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提供经国家或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验证通过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在国家或省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需向发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网上补录或由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发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凡在外省经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需按《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6号)要求申请办理省外来粤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并提供确认后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发证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
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应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
(三)社会保险。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在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异地参保证明。
(四)房产情况。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已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居住年限。应提供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积分入户申请的居住年限计算时间截至申请当日,积分入学申请的居住年限计算时间截至申请年度的5月30日(含当日);居住证(暂住证)未按要求续期的断开时间不计算,其余有效居住证(暂住证)时间可连续计算。
(六)婚姻状况。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承诺书等证明文件。
(七)计划生育。应按照《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设定的有关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积分承诺表》。在积分承诺表中能够加具申请人及其配偶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意见的,每项额外奖励5分;不能提供的本项不加分,但不影响其他积分。未婚未育、已婚未育的应提供未婚未育(已婚未育)证明或承诺书。
(八)专利创新。应提供科技创新奖励文件材料或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表彰奖励、竞赛获奖。应提供广东省内个人表彰、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市颁发的证书须同时提供表彰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社会贡献。应提供志愿者组织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和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二)卫生防疫。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儿童预防接种证》;
2.有相应资质医院出具的已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或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材料;
3.我市医疗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服务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有毒有害工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资料。
(十三)住房公积金缴交。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含原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及复印件。
(十四)基础教育。根据教育部门学籍档案情况直接计分。
(十五)特定公共服务领域。应提供环卫、公共交通(公共汽车、地铁)、医疗(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
新市民可登录市积分系统进行网上自助申请、计分资料录入、查询资料评分、积分排名名单查询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需要调整的,由市新市民事务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对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新市民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24号)同时废止,《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佛府办〔2012〕36号)政策性借读生中第11类不再执行,《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佛府办〔2016〕21号)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第(三)类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