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说明
枣庄市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说明
1、培训进修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批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包括各类脱产、半脱产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学术交流,出国学习、远程教育及其他相关继续教育实践活动,按备案的实际学时登记专业科目学时(不超过8学时/天),累计不超过24学时,省/市级高级研修班累计不超过30学时。
2、学习类:自学考试、在职学历教育,每年累计认定专业科目不超过40学时。参加全国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业技术等级考核以及行业公认的国际注册类考试,以合格的资格证书为依据,认定专业科目16学时。
3、代表性成果类:包括当年度科研成果奖励、专利、软著、参与编写的行业标准,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每项(篇、本)计专业科目10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
4、活动类:参加专家服务基层、职称评审、人事考试阅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重大人才项目评审等活动的受邀专家,按实际工作时间认定,每天不超过专业科目8学时,往返和休息时间除外。参加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援派,以及到基层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援派期间每年可按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60学时认定。不足一年的,按月份比例计算。
5、参加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技能竞赛、技术比武、行业性比赛活动,每项(次)计专业科目10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人所在单位批准,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按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并认定学时:因公派,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因受伤、患重病,年度内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女职工休产假的;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7、以上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以证书、奖状(章、牌)、论文(封面、目录及正文页)、著作(封面、索引、目录页)为依据,其他学习研修项目、活动以培训合格证书或加盖主管部门(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