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签证政策常见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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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申请(16-60周岁)须亲自办理; 再次申请可凭介绍信(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委派亲属代办,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面见申请人,则须本人亲自办理;
2、国外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外文须提供国内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3、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可根据具体事由参照相关签证延期的告知单申请停留证件;免办签证入境不能申请办理居留证件,若需在中国境内长期居留的,需持相应签证入境后办理居留手续。
一、工作类
二、新生儿童类
三、其他
一、工作类
问题一:外国人工作单位发生变更,如何办理居留证件的变更手续?
答:在沪就业的外国人,如就业单位发生变更,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至上海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证件的变更手续。第一步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变更手续;第二步持相关材料向上海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证件变更工作单位手续。
问题二:外国人居住地址发生变更,如何办理居留证件的变更手续?
答:在上海居留的外国人变更住址的,第一步,应当在24小时内,向居住地所属的派出所申报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办理时,外国人可登录“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自主申报系统”(https://gaj.sh.gov.cn/crj/24hr),足不出户完成在线自助申报,也可前往派出所现场办理。
第二步,应当在住址变更的10日内,向上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居留证件信息变更的手续。外国人可登录“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电子政务平台”(https://gaj.sh.gov.cn/crj/homeZ)在线办理。经网上审核通过的,可直接打印办理回执作为凭证,而无需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若审核未通过的,外国人则需带齐相关资料后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现场办理。
问题三: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健康证明的有效期如何规定?
答:外国人健康证明在本市由上海国际卫生保健中心出具,有效期为6个月。外省市国际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证明亦可。
若申请人已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再次申请延期可免交健康证明;若申请人持有的外国人居留证件已逾期,但在3个月内续办的,可免交健康证明;若逾期超过3个月再次办理的,则须提交新的健康证明。
问题四:在沪就业的外国人续办居留许可证件的,需要提前做好哪些准备?
答:外国人续办工作类居留证件,就业人员应提前向各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演出批件、上海市居住证B证等的延期和年检手续,然后持相关材料及上述证件原件到上海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
问题五、已获得上海签发的工作居留类证件的外国人,因公司业务需要,派往外省市工作、居住较长时间,如何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
答:上述人员应在工作、居住地申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办理居留证件和延期手续时,需提交公司情况说明及居住地常住住宿登记以及在沪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同时,若该公司在申请人工作、居住地有分公司,可建议其至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外国人短期工作任务问答
一、问:我的情形是否属于短期工作?
答:视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到境内合作方完成某项技术、科研、管理、指导等工作;(二)到境内体育机构进行试训(包括教练员、运动员);(三)拍摄影片(包括广告片、纪录片);(四)时装表演(包括车模、拍摄平面广告等);(五)从事涉外营业性演出;(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问:哪些情形不视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
答:以下情形不视为完成短期工作任务:(一)购买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安装、调试、拆卸、指导和培训的;(二)对在境内中标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三)派往境内分公司、子公司、代表处完成短期工作的;(四)参加体育赛事的(包括运动员、教练员、队医、助理等相关人员。但根据国际体育组织要求,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持注册卡入境参赛等情况除外);(五)入境从事无报酬工作或由境外机构提供报酬的义工和志愿者等;(六)文化主管部门在批准文书上未注明“涉外营业性演出”的。
三、问:不视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的,应该办理什么种类的签证?
答:具有不视为入境完成短期(一)(二)(三)(四)情形,且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M字签证;具有(五)(六)情形,且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F字签证。
四、问:短期工作任务结束后,能转成长期工作吗?
答:短期工作任务结束后,工作居留还在有效内的,不得申请延期。但如果拟被境内用人单位聘用的,可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程序,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人社部门申请工作许可。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人员颁发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五、问:外国医师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有何规定?
答:外国医师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应按照《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规定》规定,邀请方必须为在华医疗机构,外国医师应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二、新生儿童类
问题一:父母双方均为外国人,儿童出生在中国,如何申请居停留手续?
答:父母双方均为外国人,儿童出生在中国,须在该儿童出生后的六十天内,持儿童出生证明、父母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根据居停留事由参照相关告知单办理手续。答:父母双方均为外国人,儿童出生在中国,须在该儿童出生后的六十天内,持儿童出生证明、父母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根据居停留事由参照相关告知单办理手续。
问题二:父母双方一方为外国人,一方为中国公民,儿童出生在上海,但已在外国驻华使、领馆申领了外国护照,儿童应如何办理出境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出生在中国的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如果该儿童已经在境内申领了外国护照,由于发生了国籍冲突,若其需要出境,可参照第26号告知单办理相关手续。若中国公民一方的父(母)系外省市居民的,请至父(母)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其他
问题一:持外国护照入境,但仍保留国内常住户籍的人员,是否可以申请签证证件?
答:对于出境时未注销中国户籍,出境后在国外取得外国国籍,并持外国护照入境的人员应主动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在申请办理居停留手续时,须办妥相关手续,提供注销户籍证明原件查验并提交复印件,以免因材料不齐无法办理或造成签证逾期。
问题二:外国人护照遗失,应如何申请补办手续?
答:一是外国人护照遗失,须由本人向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报失,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有接待单位的,应提供接待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核查情况后,一般于2个工作日后签发护照报失证明。二是外国人在获取护照报失证明后,须即向本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新护照,并在护照报失证明签发之日起的30日内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妥相应居停留手续。
具体流程:申报护照遗失——获取护照报失证明——申领新护照——至居住地宾旅馆或派出所办理新住宿登记(更改为新护照号码)——根据具体事由,参照相关告知单准备申请材料办理居停留证件。
如外国人护照遗失或失窃后未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失护照,而是直接向所属国驻华使领馆补办护照的,则在补办签证时还需提供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函件。
问题三: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所需的健康证明,应当如何办理?
答:外国人办理居留许可所需的6个月内有效的健康证明由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在上海,外国人可登录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的官方网站(https://online.shhg12360.cn/sithc)或APP“业务受理”版块预约办理。
问题四: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证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请提前确认所持护照的有效期。二是请确保所持护照上还有空白的签证页。三是请确保所持护照没有照片污损、页面涂改等情形,以免因护照有效期不足、无有效签证页或者污损而影响签证证件正常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