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教育网址 作者:考试网址 发布时间:2019-02-28 09:10:20

 
附件6

可根据申请材料作出许可决定的
食品经营许可事项

一、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含网络、仅限网络),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不含冷冻冷藏食品)。
二、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零售),经营项目:散装食品销售(含/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不含熟食、含生猪产品、含牛羊产品)、特殊食品销售。
三、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批发、批发兼零售,商贸企业(非实物方式)),经营项目:散装食品销售(不含生猪产品、不含牛羊产品)。
四、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各类饭店、饮品店、甜品站),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加热)、糕点类食品制售(简单处理)、冷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处理)、自制饮品制售。
五、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现制现售),经营项目:风味饮料,茶、咖啡、植物饮料。
六、主体业态:单位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冷加工操作)。食品处理区面积小于15㎡。
附件7

《食品经营许可证》填写要求

一、正本
(一)经营者名称
应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标注的名称保持一致。
(二)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应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标注的社会信用代码内容保持一致。尚未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暂填营业执照注册号,非企业暂填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的,填写经营者有效身份证号码,并隐藏身份证号码中第11位到第14位的数字,以“****”替代。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应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标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内容一致。
(四)住所
应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标注的内容保持一致。
(五)经营场所
填写实施食品经营行为的实际地点。如:营业执照标注住所为××路××号,食品经营位于该地址×层,经营场所应填写××路××号×层。
(六)主体业态
按照附件1填写。主体业态二级目录填写在括弧内。同一主体存在多种业态的,应填写在一张许可证中,主营业态列首位。如:某设有小卖部和食堂的宾馆,应填写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大型饭店),食品销售经营者(小型食品店),单位食堂(企事业单位)”。
(七)经营项目
按照附件2、3、4填写。经营项目二级目录填写在括号内。同一主体存在多种业态的,经营项目应分别表述。如:上述设有小卖部和食堂的宾馆,应填写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操作)、自制饮品制售;食品销售经营者: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冻冷藏);单位食堂: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冷加工操作)”。
(八)有效期至年月日
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5年后对应日的前1天;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到期日期。
(九)许可证编号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写。
(十)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负责该食品经营主体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如:××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大队。
(十一)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内负责该食品经营主体日常监督管理的人员或机构负责人的姓名。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标注。
(十二)发证机关
核发许可证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称并加盖公章。
(十三)签发人
签发许可证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十四)年月日
新发、延续的,填写发证机关签发许可的日期;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签发日期。
(十五)其他
“经营项目”栏下方位置填写以下内容:
1.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具体经营方式(冷藏学生盒饭、加热保温学生盒饭、冷藏社会盒饭、加热保温社会盒饭、桶饭)。
2.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专业网络订餐以及加注含网络的中型饭店、小型饭店、饮品店、现制现售店铺核定的单位时间外送量。
二、副本
应与正本各项填写内容保持一致。经营场所外设有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或者单位食堂分设就餐场所的,应在副本上的经营场所后以括号标注外设仓库或分设就餐场所的具体地址。


附件8

用语解释

本办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大型超市:实际营业面积6000㎡以上,设停车场,品种齐全,满足顾客一次性购齐的零售业态。
二、标准超市:开架售货,集中收款,满足社区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的零售业态。实际营业面积一般在200~6000㎡。
三、小型超市:以食品、日用小百货为主,以开架自选为主,结算在收银处统一进行,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实际营业面积一般在100~200㎡。
四、综合商场: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包括食品在内的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五、大型食品店:以食品经营为主的零售业态(使用面积在500㎡以上)。
六、中型食品店:以食品经营为主的零售业态(使用面积在200~500㎡)。
七、小型食品店:以食品经营为主的零售业态(使用面积在200㎡以下)。
八、品牌食品专卖店:以专门经营或被授权经营某一主要品牌食品为主的零售业态,包括连锁加盟、特许经营等形式。
九、食杂店:店铺使用面积一般在100㎡以下,以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无明显品牌形象的零售业态。
十、场内经营者:在批发市场或者零售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现货商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
十一、商贸企业:指从事食品购销,一般无实体销售店铺的食品经营者,主要由从事实样展示、签约、开具发票等活动的办公场所和食品仓库组成。
十二、商贸企业(非实物方式):指在经营场所通过食品实样展示、签约、开具发票等形式从事食品购销,经营的食品不在公司存放的食品经营者。
十三、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通过在公共场所摆放自动售卖机进行食品销售并进行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的行为。
十四、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直接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服务活动。
十五、饭店:指以各类膳食为主要经营品种,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1.特大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饭店;
2.大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饭店;
3.中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饭店;
4.小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饭店。
十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十七、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十八、船舶供餐:指在水上客运船舶上为乘客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经营方式。
十九、团体膳食外卖:指根据团体膳食用餐者的临时订购需求,在其加工场所集中加工膳食半成品或成品后,集中配送到团体膳食供餐点供应的餐饮经营方式。
二十、现制现售:是指在同一地点从事食品的现场制作、现场销售,但不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加工经营方式。
二十一、专业网络订餐:指根据消费者通过网络提出的临时订购需求,集中加工、分散配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经营方式。
二十二、中央厨房:指由连锁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至餐饮服务经营或者集体食堂的食品经营者。
二十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十四、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十五、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二十六、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非定量包装,如为了防止运输过程污染,商店称量销售,带包装纸的非定量包装小块糖(球)或小块巧克力属于散装食品。
二十七、熟食:指使用肉类加工的烧(熏)烤类、灌肠类、酱卤类、冷拌类、糟醉类等熟制或卤制食品。
二十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
二十九、保健食品: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能够调节人体机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含有特定功能成分,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有规定食用量的食品。
三十、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加工制作供婴幼儿(三周岁以内)食用的食品。
三十一、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三十二、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三十三、简单加热:采用蒸、煮、微波等方式加热成品至适合温度的加工操作方式,允许有食品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简单处理操作。如:便利店内关东煮、冷藏盒饭加热,冷藏热狗加热后表面加酱料等。
三十四、简单处理:食品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操作方式。
三十五、熟肉制品:以鲜(冻)畜、禽肉(包括畜禽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调味、熟制工艺加工而成的食品,如:白煮肉、酱卤肉、烧烤肉、肉干、肉脯、肉松等。
三十六、熟制动物性水产品: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调味、熟制工艺加工而成的食品,如:熏烤水产品、油炸水产品、熟干水产品等。
三十七、熟制非发酵豆制品:以非发酵豆制品为主要原料,经调味、熟制加工而成的食品,如:熟制豆腐干等。
三十八、熟制藻类:以藻类为主要原料,经调味、熟制加工而成的食品,如:海苔片等。
三十九、熟制坚果、籽类、豆类:以具有坚硬外壳的木本植物的籽粒(如核桃、板栗、杏仁、扁桃和、山核桃、开心果、夏威夷果、松籽等)、蔬菜瓜果和油料作物的籽粒(葵花籽、西瓜子、南瓜子、花生、蚕豆、豌豆、大豆等)为主要原料,经熟制加工而成的食品。
四十、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如: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四十一、生食类食品:包括即食生食品和非即食生食品,即食生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非即食生食品包括中央厨房加工的热加工半成品、冷加工半成品、餐饮原料,以及现制现售的非即食食品(米面及米面制品、肉制品等)。
四十二、冷加工半成品:经挑选、清洗、分割、切配等初加工后,经调制或不经调制,添加或不添加食品辅料、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等,不经热加工处理的非即食半成品。
四十三、热加工半成品:原料经初步热加工处理后,仍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阶段性产品。
四十四、非即食米面制品:包括生制切面、年糕、馄饨(皮)、水饺(皮)、包子、汤圆、粽子等米面及米面制品。
四十五、非即食肉制品:包括生制肉丸、鱼丸、蛋饺、辣椒塞肉、百叶包肉、油面筋塞肉、油泡塞肉等以肉类为主要原料的食品。
四十六、糕点类食品:泛指各类糕点食品,包括面包、汉堡、热狗、饼干、匹萨等热加工糕点,裱花蛋糕、冷加工芝士蛋糕、慕斯蛋糕、提拉米苏、三明治、寿司等冷加工糕点和冰点心,以及馒头、包子、粽子、油条、大饼、煎饼等中式干点。糖果、巧克力制品按照糕点类食品管理。
四十七、蒸煮类糕点:以蒸、煮方式加工,无煎炸、烘焙等工艺的糕点类食品,如:馒头、包子、粽子等。
四十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和冷冻饮品。
四十九、果蔬汁类:以新鲜水果、蔬菜等为原料,经压榨等加工工艺,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饮料。
五十、植物蛋白饮料:以谷类、豆类等为主要原料,经烘炒和(或)蒸煮等熟制过程,压榨和(或)粉碎等加工工艺制成的饮料。
五十一、风味饮料:以浓缩液、固体饮料、糖浆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现榨饮料,稀释调配而成的饮料。
五十二、冷冻饮品:以饮用水、食糖、乳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辅料,经配料、凝冻等工艺制成的食品,如:冰淇淋、雪糕、冰棍、雪泥、食用冰等。
五十三、水果甜品:包括生食果蔬和以水果、食糖等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乳品、食用胶等辅料(也可不添加)制成的食品,如:水果布丁、双皮奶、杨枝甘露等。
五十四、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