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乌鲁木齐社会保障政策常见问答

信息来源:教育网址 作者:考试网址 发布时间:2020-10-29 08:56:23



2020乌鲁木齐社会保障政策常见问答


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资金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发放。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即1117元/月。


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每满1年可领取1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答: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且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失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按2020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即894元/月;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按2020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即559元/月。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答: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1月至12月31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即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和参保缴费满1年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来确定,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24个月。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4个月;缴费时间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二)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2020年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失业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到所有城乡参保失业人员。城镇参保失业人员和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失业农民工可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和临时生活补助。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失业保险费率“三降三延”,目前总费率为1%,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5%缴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此次阶段性降费政策将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


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参加失业保险?

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


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临时生活补助?

答:2020年5月至12月,阶段性实施临时生活补助政策。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可申领临时生活补助。


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发放。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即1117元/月。


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每满1年可领取1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答: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且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失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按2020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即894元/月;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按2020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发放,即559元/月。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答: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1月至12月31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即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和参保缴费满1年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来确定,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24个月。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4个月;缴费时间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二)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2020年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失业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到所有城乡参保失业人员。城镇参保失业人员和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失业农民工可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和临时生活补助。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失业保险费率“三降三延”,目前总费率为1%,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5%缴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此次阶段性降费政策将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失业保险费率“三降三延”,目前总费率为1%,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5%缴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此次阶段性降费政策将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


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参加失业保险?

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采暖费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

答:一、单位退休   (一)社保发放的采暖费一般每个月都是按照工资发放至指定的银行卡中。   (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咨询退管中心,电话:4680518。   (三)一般企业退休人员,咨询单位管理退休人员的部门。   二、个人退休社保发放的采暖费一般每个月都是按照工资发放至指定的银行卡中。如果有问题,咨询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科,电话:4680673。


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各项待遇的行为属于犯罪吗?

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市参保人如何申领社会保障卡?

答:参保人本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自行选择社会保障卡承办银行即时发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即时发卡业务,首次发卡不收费。目前,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乌鲁木齐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天山农商银行均已开通即时发卡业务。参保人可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http://www.xjrs.gov.cn;在导航菜单中选择“网上服务大厅”--“社会保障卡查询”--“即时制卡业务受理网点查看”查询获知即时发卡网点。


如何了解社会保障卡的制卡进度?

答:参保人可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http://www.xjrs.gov.cn;在导航菜单中选择“网上服务大厅”--“社会保障卡查询”;输入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制卡进度。参保人也可登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wlmq.gov.cn/hrss.htm;进入“社会保障卡办理查询”模块,输入身份证号及验证码查询制卡进度。


社会保障卡丢失了怎么办?

答:社会保障卡遗失后,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12333挂失社会保障功能。确认遗失社会保障卡后,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前往社会保障卡卡面标识的合作银行办理原卡注销及补卡手续。


如何办理补(换)卡手续?

答:参保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原社会保障卡卡面标识的合作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及金融功能的挂失和注销,缴纳15元补(换)卡费用后,可自行选择承办银行即时补卡网点重新办理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可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http://www.xjrs.gov.cn;在导航菜单中选择“网上服务大厅”--“社会保障卡查询”--“即时制卡业务受理网点查看”查询获知即时补卡网点。


跨地州换工作需要重新申领社会保障卡吗?

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社会保险关系在自治区内跨地区转移不需要重新申领社会保障卡,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前往现参保地卡面标识的承办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卡转入业务后方可使用,金融信息不变。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群?

答:就业困难人员、新疆籍劳动者、大中专毕业生。相关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乌人社办〔2016〕120号。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有哪些?

答: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且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下列本市户籍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三)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一年内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本人原因,仍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低保户及”零就业家庭”中的城镇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残疾失业人员;(六)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前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七)城镇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部队复员、转业、退役人员、随军家属;(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相关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乌人社办〔2016〕120号


灵活就业的范围有那些?

答: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在社区从事修理、修配、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务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夜市、小饭桌、家政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在7人以下的以及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其他灵活就业项目。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不包娱乐业及其它特殊行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行业,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特殊行业包括货运或客运出租业、典当业、拍卖业、信托寄卖业、汽车租赁业以及古玩、字画等贵重商品加工及销售业;   相关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乌人社办〔2016〕120号


创业担保贷款是什么?具体有什么条件?

答: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财政贴息的贷款业务。额度:最高额度15万元。期限: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3次。贴息:两年全额贴息。申请对象:1、新疆籍各类城乡劳动者;2、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不限户籍符合条件:1.创业地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2.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3.具有所开办项目所需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4.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5.有相应的担保方式(担保人或房产抵押)。咨询部门:乌鲁木齐市阳光小额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4680580、4650023、4680579咨询部门:水磨沟区雨露小额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4656178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满足的条件?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答: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和受理机构是什么?

答: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什么是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作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结论的时限?

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什么样的工伤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什么样的工伤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7个月和11个月计发,六级伤残职工分别按24个月和10个月计发。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30%。


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什么样的工伤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1个月和9个月计发,八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8个月和8个月计发,九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5个月和7个月计发,十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2个月和6个月计发。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的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有怎样的规定?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有怎样的规定?

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有怎样的规定?

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答: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享受伤残津贴的该如何享受?

答: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

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