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
附件1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计划生育奖励分、积分入户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和各区自定指标组成。其中基础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仅用于积分入户)、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竞赛获奖、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住房公积金缴交、计划生育和基础教育(仅用于积分入学),积分入户减分指标包括轻微违法犯罪,一票否决指标包括申请资料造假和刑事犯罪(仅用于积分入户),各区自定指标指各区结合自身实际设定的加分项目。
入学总积分=基础分+加分+计划生育奖励分+各区自定指标分。
入户总积分=基础分+加分+计划生育奖励分+减分+各区自定指标分。
积分指标及分值如下:
一、基础指标
(一)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高中(中技、中职)为20分,大专为30分,本科及以上为5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算。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初级技工为20分,中级技工为40分,高级技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为50分,技师、专业技术资格中级为60分,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为80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参保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在广东省内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含追溯补缴社保费的年限)每满1年积1分,最高分值50分;在我市内参加上述各项社会保险的,每个险种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含追溯补缴社保费的年限)每满1年再积2分,额外积分最高限100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下同)年限得分。
1.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本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佛山市拥有合法房产(含商业类,如公寓、商铺、写字楼等),按房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积1分计分,拥有多个房产证明的,按各产权面积相加的总和面积计算积分。最高可积144分。在个别区房产证登记面积计算方式有调整的(套内面积改为建筑面积),可在自定指标内调整补充。
2.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居住时限每满1年积10分,最高可计120分。
居住证(暂住证)未按要求续期的断开时间不计算,其余有效居住证(暂住证)时间可连续计算。
二、加分指标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年龄得分
得分标准: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为5分;50周岁以下,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1分,最高分值15分。
(二)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得分标准:在本市从事环卫、公共交通(公共汽车、地铁)工作的特殊艰苦岗位人员,从事医疗(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满1年积8分,最高分值80分。
(三)专利创新。
得分标准:近5年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发明人每获得1项积3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所得分数按3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为同一人不重复计分,多项可累计积分。
近5年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发明人获得1项积2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所得分数按2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为同一人不重复计分,多项可累计积分。
近5年内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发明人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专利权人、发明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专利权人、发明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为同一人不重复计分,多项可累计积分。
(四)表彰奖励。
得分标准:个人近5年在广东省范围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处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获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在佛山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县处级奖励的每次再积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获得地厅级以上奖励的每次再积20分,最高不超过40分。我市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表彰奖励按县处级级别积分。
(五)竞赛获奖。
得分标准:个人近5年在广东省范围内,获得区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60分,二等奖分值为65分,一等奖分值为75分;获得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80分,二等奖分值为85分,一等奖分值为95分;获得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100分,二等奖分值为110分,一等奖分值为120分;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分值为130分,二等奖分值为140分,一等奖分值为150分。可累积计分。
(六)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本市从事社会服务按以下标准计分。
1.在本市内参加志愿者等工作服务每满10小时积3分,最高分值120分。
2.在本市内无偿献血每满200毫升积5分,最高分值60分。
3.无偿献血行为发生在本市的无偿献血者并在本市成为中华骨髓库捐献志愿者积10分,成功实现骨髓(造血干细胞)捐献积80分。可累积计分。
(七)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
1.在我市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积3分,在我市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积6分,在我市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的积10分,取最高分,不累加。
2.近5年内(税款入库期),个人在我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500元积1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每满10,000元积1分(个人缴纳的其他税款以经营实体中个人的出资比例计算)。
(八)卫生防疫。
得分标准:
1.持《儿童预防接种证》,按照预防接种程序参加疫苗接种,并到现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办理转入、转出手续者积3分。
2.按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合格证明的,积5分。
(九)住房公积金缴交。
得分标准:
1.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5分。
2.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1个月积1分,累计最高限50分。
(十)计划生育。
得分标准:
1.申请人或其配偶办理了户籍地核发的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含全国统一的电子婚育证明)或广东省统一格式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本省籍已婚),到达我市后按照有关办法在居住地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验证,并按照证件的管理年限及时换证,积5分。
2.《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积分承诺表》中能够加具申请人及其配偶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意见的,每项额外奖励5分;不能提供的本项不加分,但不影响其他积分。
(十一)基础教育(仅用于积分入学)。
得分标准:
1.适龄随迁子女入读我市教育部门登记的幼儿园的,每1年积5分。
2.适龄随迁子女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含民办)的,每1年积5分。
第1、2项不同时计分。
三、计划生育奖励
(一)积分入户奖励分。
得分标准:
未婚未育、已婚未育或政策内生育子女的积15分。
(二)积分入学奖励分。
得分标准:
政策内生育子女的积15分。
四、积分入户减分指标
(一)违法犯罪。
减分标准:
1.近5年内曾受过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每次扣50分。
2.近5年内因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并受过刑事处罚的,扣100分。
3.近3年内曾受过行政拘留处分的,每次扣15分。
五、一票否决指标
(一)申请材料造假。
新市民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或作虚假承诺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取得入户资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所得积分清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二)刑事犯罪。(仅用于积分入户)
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故意犯罪记录和过失犯罪情节严重记录的,不能申请本市积分入户。
六、各区自定指标
各区在本计分指标体系外可结合自身实际设定加分项目,总分数不超过6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