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教育网址 作者:考试网址 发布时间:2022-11-25 08:29:23



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青岛市财政局    日期:2022-07-05   

各区(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园林和林业局、发展改革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2年7月5日


  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对各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细则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机构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财政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会同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绩效管理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分级负责。市级财政部门对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总责,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区(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级以下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三)预算约束。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强化预算约束,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区域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优先保障关系国计 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发展改革、金融、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配合,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

  (六)惠及农户。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中央和市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

  鼓励各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具有地方优势特色的农产品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第五条 财政补贴险种主要标的。

  (一)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标的。

  1.种植业:小麦、玉米、花生、马铃薯、小麦制种。

  2.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

  3.森林:公益林。

  (二)青岛市级确定的补贴险种标的。

     日光温室大棚及棚内作物、大中拱棚及棚内作物、葡萄、兔。

  (三)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标的。由开办区(市)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市级规定的范围自主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标的,纳入中央和市级财政奖补范围。

  (四)中央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确定的其他补贴品种。

   第六条 中央和市级确定的补贴险种,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外,各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自主自愿的原则实施。符合条件的区(市),中央和市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第七条 中央险种保费补贴政策。

  (一)小麦、玉米政策性保险。

  1.小麦、玉米直接物化成本保险。

     投保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行承担10%,其余90%由财政承担。其中,产粮大县,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55%;非产粮大县,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25%,区(市)级财政承担30%。

   2.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

  在产粮大县开展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投保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行承担10%,其余90%由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55%。

  产粮大县范围根据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励的产粮大县名单确定。

     (二)花生、马铃薯政策性保险。投保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行承担20%,其余80%由财政承担。其中,平度市、莱西市,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36%,平度、莱西市级财政承担9%;即墨区、胶州市、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27%,区(市)级财政承担18%。

    (三)小麦制种政策性保险。投保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行承担20%,其余80%由财政承担。其中,平度市、莱西市,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36%,平度、莱西市级财政承担9%;即墨区、胶州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中央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27%,区(市)级财政承担18%。

  (四)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政策性保险。投保农户(或其他投保主体)自行承担20%,其余80%由财政承担。其中,平度市、莱西市,中央财政承担40%,市级财政承担32%,平度、莱西市级财政承担8%;即墨区、胶州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中央财政承担40%,市级财政承担20%,区(市)级财政承担20%;城阳区,中央财政承担40%,市级财政承担8%,区级财政承担32%。

  (五)森林政策性保险。财政对公益林保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市级财政补贴50%。

  第八条 市级险种保费补贴政策。

  市级险种保费补贴政策,将根据市级财政状况、农户承受能力、市与区(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情况,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通过《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予以公布。市级财政与区(市)级财政共同承担部分,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担。其中,青岛市与平度市、莱西市,分别按8:2承担;青岛市与即墨区、胶州市、青岛西海岸新区,分别按5:5承担;青岛市与崂山区、城阳区,分别按2:8承担。

  试点险种保费补贴政策,按照试点期间确定的原则执行。试点险种经市政府确定在全市全面实施的,补贴政策另行制定。

  第九条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对区(市)自行开办的符合我市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的险种,市级财政优先结合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按照区(市)财政实际支出保费补贴总额的一定比例,于次年兑付奖补资金。具体奖补政策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市级财政每年可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中提取不超过20%的金额,统筹用于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具体提取比例和资金用途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确定。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十条 对中央和市级补贴险种,市级将统一制定实施方案,由承保机构按规定执行;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险种,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当地财政、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和农户代表的基础上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确保发挥财政补贴资金最大效益。

  第十一条 加强支出政策管控,对新增险种、提高保费等涉及市级财政新增支出事项,以及支出政策到期需继续实施的,市级相关预算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事前提交市级财政部门评估认定后,报市政府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承保机构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

  第十三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我市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等风险。有条件的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稳步探索将产量、气象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

  (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产粮大县小麦、玉米的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

  (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具体根据我市养殖业发展实际,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动态调整。

  (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鼓励各区(市)和承保机构根据本区域农户的支付能力和财力状况,适当提高保险金额。对于超出市级规定标准并由此产生的保费,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由各区(市)通过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

  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

   第十五条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建立健全审核查验流程,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市级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会同同级预算部门监督。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各级财政要将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以下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

  资金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市级财政部门将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下达给区(市),由区(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承保机构。

  第十八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各区(市)若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若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区域,中央和市级财政结余资金由相关区(市)全额交回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预算部门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

  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预算部门和承保机构,于每年7月10日前,根据当年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编制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报告(不含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并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等相关表格(附件1)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附件2)分别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和对口市级预算部门。

  市级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等预算部门对区(市)报送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填报汇总表(附件1),于7月31日前出具审核意见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预算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形成全市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报告,于每年8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青岛监管局。

  第二十条 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补贴资金申请及结算报告的区(市)和市级相关预算部门,市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中央及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级补贴险种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预算报告及相关表格(附件1、2),于每年9月10日前分别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和对口市级预算部门。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预算的截至时间为预算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其他需报送的材料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市级相关预算部门对区(市)提报的预算需求(含中央财政补贴险种)进行审核、汇总,结合市级财政资金结余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议。市级财政部门对同级预算部门提报的预算需求进行审核、批复,并将下一年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区(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预算部门。

  第二十二条 收到上级资金后,市级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等预算部门应当在2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与绩效目标一并函报同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区(市)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抄送财政部青岛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同级预算部门审核意见及签单情况,及时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至承保机构,不得拖欠。承保机构提出资金申请后,原则上应当一个季度内完成资金审核和拨付工作。超过一个季度仍未拨付的,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书面说明。对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较为严重的区(市),市级财政部门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开通报。整改不力的,将按规定收回中央和市级财政补贴,取消该区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

  第二十四条 区(市)财政部门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保单级数据至少保存10年,由区(市)财政部门留存。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第二十五条 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掌握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安排资金支付保费补贴。对中央和市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缺口,区(市)财政部门可在次年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结算申请时一并提出。

  第二十六条 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会同同级预算部门和承保机构对中央及市级财政上一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结算报告(含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分别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和对口市级预算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费、总保费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包括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情况。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四)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包括相关部门认可的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等相关内容。非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品种,保险金额超过物化成本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测算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补贴金额。

  (五)相关表格。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等相关表格(附件3),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台账等。

  (六)其他材料。资金拨款凭证、保单级数据等上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青岛监管局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对以前年度中央和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结余资金较多的区(市),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预算部门在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二十七条 市级相关预算部门对区(市)结算报告中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等投保情况及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形式审核,并填报汇总表(附件3),于2月2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报市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预算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31日前,形成全市上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报告,送财政部青岛监管局审核,并抄送财政部。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青岛监管局审核意见后10日内,根据审核意见向财政部报送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并附财政部青岛监管局审核意见。

  同时,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形成全市当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青岛监管局。

  第二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青岛监管局审核意见,结合预算安排情况,清算上一年度中央和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对连续两年结余资金较多且无特殊原因的区(市),市级财政部门将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当年财政收支状况等,收回中央和市级财政补贴结余资金。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三十条 承保机构在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进行数据交换时,应当将收取农户保费情况及已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的各级财政补贴到位情况一并交换,并按要求填报相关内容:

  (一)农业保险保单级数据;

  (二)农户保费缴纳情况;

  (三)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到位情况;

  (四)保险标的所属村级代码;

  (五)财政部门要求填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考核等相关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组织开展承保机构公开遴选,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第三十二条 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一)服务“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合理拟定保险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

  (三)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四)加强宣传公示,促进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

  (五)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

  (六)其他惠及农户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四条 承保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财政部。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各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由各级财政、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等有关部门共同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承保机构公开遴选工作,审核汇总中央、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并下达预算,清算上年度中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当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指导区(市)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级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等相关预算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全市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险种行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审核、汇总区(市)提报的中央和市级财政补贴险种预算安排建议及结算报告,对审核结果负责。结合资金结余情况,提出中央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建议。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指导、推动、监督区(市)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制定等工作。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及其承保理赔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承保机构完善承保理赔操作规范、加强灾前防范、创新保险产品、完善农业保险条款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配合做好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

  区(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本区域绩效管理,负责本区域财政补贴险种各级财政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结算工作,对各级财政资金结算金额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资金拨付的及时性,以及本级财政资金预算足额落实情况负责。

  区(市)相关预算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本区域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测算并提出本区域组织实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各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承保机构对保费规模、保单级数据等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在此基础上,区(市)相关预算部门履行审核责任,利用行业基础数据,对承保机构报送投保数据和收取农户保费情况按乡镇(街道)进行比对分析,对承保理赔公示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收到承保机构资金拨付申请2个月内,将资金拨付申请报告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并附承保机构提供的保单级数据,对资金拨付申请报告负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承保机构负责拟订保险条款和费率,完善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和流程,简化承保理赔手续,按约定支付赔款,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对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和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以及承保标的核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管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承保机构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法权益。

  鼓励各区(市)和承保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发生保险责任灾害,承保机构可以依照相关农业、林业技术规范,抽取样本测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对于情况复杂、难度较高的,可以委托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等领域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查勘定损。鼓励区(市)根据有关规定,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承保机构可以采用无人机、遥感等远程科技手段开展查勘定损工作。

  第三十八条 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当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农户。如果投保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款直接赔付到户。

   第三十九条 各区(市)和承保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街道)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当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街道)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允许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

  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

  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乡镇(街道)及以上农业保险协办业务,由承保机构与协办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从事协办业务,按照有关规定不得领取报酬。

  第四十一条 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不单独载明中央和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但需体现“在中央和市级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等字样)。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组)、企业公示栏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市级相关预算部门结合中央和市级补贴险种开展情况,提出当年绩效目标建议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每年随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四十三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预算部门、承保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将本区域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绩效自评报告及自评表(附件4、5)、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附件6)分别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对口预算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市级相关预算部门结合区(市)自评情况,编制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绩效自评报告及自评表(附件4、5)、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附件6)报送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市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将上年度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抄送财政部青岛监管局。

   第四十四条 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各项三级绩效指标的指标释义和评价标准,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情况并计算分值。

  (二)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逐条进行分析,书面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相关表格。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表。

  (四)其他材料。上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青岛监管局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预算部门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适时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四十七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代领、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四十八条 对于各级各部门、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市)和承保机构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并将有关文件报青岛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条 对未纳入中央和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支持范围,但享有区(市)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4日。《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青财规〔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套表

             2.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

           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套表

            4.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绩效自评报告

            5.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绩效自评表

         6.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