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平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及《甘肃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甘工信发〔2019〕203号),加快推动全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培育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市工信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中专院校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工信局负责市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各县(市、区)工信局、平凉工业园区经贸局负责县级示范基地的培育、初审推荐和属地化管理及日常业务指导。
第二章 示范基地认定
第五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1年以上。
(二)基地入驻小微企业15家以上,所有从业人员150人以上。
(三)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1家。
(四)注重社会效益。及时发布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各类政策信息,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服务中小微企业活动,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服务信息、基地发展报告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收费、公益性服务,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有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真实、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2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1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优先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第九条 申报程序。示范基地可向辖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工信部门初审推荐,市工信局审核认定。
第十条 辖区工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平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1)。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要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申报资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创业创新基地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3)。
(六)县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2000字,可附照片)。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公章,附件4)。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现场考察。市工信局组织或委托辖区工信部门对申报推荐的示范基地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二)审核初评。市工信局根据平台申报、县(市、区)推荐和现场考察情况,对申报基地的基本条件、入驻企业情况、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效益、基地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基地候选名单,并提交市工信局党组会审定。
(三)公示认定。审定通过的示范基地在市工信局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市工信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授予“平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
第三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对已认定的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示范平台交流等活动,并对已认定的示范基地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与申报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示范基地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指导检查,年度检查和考核情况及时报送市工信局。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或其运营管理机构如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更改完成后一个月内报市、县(市、区)工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市、县工信部门应通过业绩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培育支持示范基地、示范平台发展。
第四章 示范基地考核
第十七条考核由市工信局负责,实行百分制评价。采取基地自评、县(市、区)初评、市级评价等方式综合评估示范基地基础资源(包括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等)、基地管理(包括入驻企业、服务活动、团队建设、制度建设等)、服务功能(包括政务代理、创业培训、政策技术市场拓展服务、创新指导、管理咨询、融资服务等活动情况)、运营效果(包括基地聚集能力、发展规划和前景、孵化企业、厂房利用率、服务企业满意度等)、经济效益(包括基地入驻企业营业收入、利税等),满分为100分。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要确保考核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考核须提交以下材料:
1.各县(市、区)工信局、平凉工业园区经贸局填写《平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汇总表》(附件5);
2.示范基地填写《平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考核表》(附件6);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80-90分为合格等次,60-80分为基本合格等次台,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对考核评价为基本合格的示范平台,市、县(市、区)工信部门指导其进行整改,提升业务能力;对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撤销“平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工信局提出复核申请。市工信局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示范基地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市级平台,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为省级基地申请省级资金给予业务奖补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1.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
2.不按要求填报服务日志的;
3.违反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4.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微型企业服务活动,长期不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5.多次被中小微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认定办法同时作废。本办法由平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平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
2.申请报告
3.示范基地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
4.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5.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汇总表
6.平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考核表(下载.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