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平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根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认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工信发〔2019〕20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以中小微企业需求为导向,为区域和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政策发布、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投资融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财会税务、人才培训等服务。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市级示范平台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市级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工信局可参照市级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县级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并积极指导开展服务工作,为省、市级示范平台推荐认定打好基础。
第二章 示范平台建设
第四条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五条 建设目标。以平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示范平台为中心,各类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建成省、市、县三级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平台与专业平台横向互助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形成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专业化需求为特色的服务体系,满足各类中小微型企业发展需求,积极支撑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建设内容。示范平台应具备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服务功能: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换、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培训服务。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人才培训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四)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产融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五)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政务代理、项目策划、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三章 示范平台认定
第七条 申报条件。申报市级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财务规范,收支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具有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或专业化服务的能力,既可以是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专业化服务平台。
(三)从业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经营场地。
(四)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年服务中小微企业数不少于50户,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年开展服务活动不少于4次,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办公区域有比较明显的中小企业服务类标志。
(六)能积极参加市、县工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
(七)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 功能要求。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微型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线上线下联动服务功能,年服务企业数量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微型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1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2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市、县工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为中小微型企业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2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2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产融对接等服务。
(六)管理咨询服务。年组织开展财税代理、法律咨询、资产评估、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活动3次以上。
第九条 申报资料。申请市级示范平台的单位必须按要求如实、完整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一)辖区工信部门申请推荐报告(提纲见附件5);
(二)平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2);
(五)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附件3);
(六)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财务报表;
(七)服务中小微型企业名单及满意度评价表(附件4);
(八)县(市、区)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服务资质(证明)扫描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得到各级政府的扶持情况;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附件6);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市工信局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社会荣誉、发展目标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并组织或委托各县(市、区)工信部门组织现场评估考察。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提交市工信局局党组会审定确定;审定通过的,在部门网站或公众号等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平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四章 示范平台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示范平台考核由市工信局负责,采取书面评价与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原则,与当年平台申报一并组织进行,通过平台自评、辖区工信部门评价、市工信局评价确定评价等次。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示范平台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评价示范平台建设情况、运营发展情况和服务中小微企业情况,包括:
(一)服务需求响应
1.搭建与中小微企业的沟通交流渠道。建立多种渠道与中小微企业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主动了解中小微企业所急所需。具备服务热线电话、网站、APP、微信、邮箱、服务窗口等沟通渠道。
2.精准把握中小微企业实际服务需求。梳理中小微企业服务诉求,了解中小微企业服务需求和目标,并及时做出回应,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服务对接活动。
3.为中小微企业制定服务方案。服务方案要切合实际、内容完整、全面、有针对性,体现个性化需求、服务响应及时。
4.注重社会效益。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收费、公益性服务,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科学合理。对小微企业尤其是成立两年内的初创期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5.服务管理公开公平。服务内容、流程、标准、收费、时间实行“五公开”。
(二)服务执行
6.有合理的服务人员和专家团队。积极与省枢纽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进行资源共享,开展协同服务;有服务专家库,能组织专家开展各项服务;服务人员数量达标、结构合理,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低于本单位总从业人数的60%。
7.有固定的服务场地、设施、设备等。有基本的服务场地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对接活动;有相应的服务设施、设备。
(三)服务质量管控(20分)
8.财务管理依法依规、服务成本支出规范合理。财务管理依法依规、实行专户专账管理;服务支出与开展的服务活动等相匹配,费用核算规范。
9.建立服务质量管控体系(包括:主要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投诉处理机制、人员激励、服务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发展规划、年度运营计划等)。鼓励建立规范有序的服务质量管控体系,明确质量管控的各项要求,建立科学的服务流程、推动服务监督和效果反馈。
10.线上服务日志填报。严格按照服务质量管控体系、业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做好中小微企业服务,并做好相应记录,及时完成线上服务日志填报。
11.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估、做好服务档案及经营总结。能够根据服务项目制定服务满意度调查表,对服务中小微企业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服务台账真实、服务资料完整、经验总结报送及时。
(四)服务成效
12.根据服务中小微企业户数(指签订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服务用户满意度、平台收入及奖惩情况评价。
第十三条 考核须提交的材料:
1.辖区工信部门填写《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汇总表》(附件7);
2.示范平台填写《平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考核表》(附件8);
3.平台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平台,70-89分为合格平台,60-69分合格平台,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平台,年度考核优秀示范平台占比不超过平台总数的25%。
第十五条考核考核为优秀且符合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认定条件的优先推荐省级平台,并对服务优、效果好的争取省级资金支持;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限期规范整改;考核为不合格的撤销“平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示范平台称号:
1.违反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无正当理由长期拒不参加由市、县工信部门组织的中小微型企业服务活动,不报送相关业务情况和信息的;
3.多次被中小微型企业投诉,问题查证属实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工信局《关于印发〈平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工信发〔2018〕1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平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
2. 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
3. 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4. 服务中小微型企业名单及满意度评价表
5. 申请报告提纲
6.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函
7.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汇总表
8. 平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考核表(下载.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