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网上业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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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知
一、申请地点、接待时间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6:00(国定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湖西一路99号软件园人才服务中心公租房21号窗口
二、在线网站申请、申请接待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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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热线:021-68286023
投诉热线:021-68283200
三、供应对象
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临港地区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户籍人口。
四、申请方式
1、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或者单位申请人可以到受理中心提出申请,集中办理登记、初审等工作。
2、初审合格后,由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核查住房状况并出具核查结果报告。通过审核后,由上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
3、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或者单位申请人凭准入资格确认书及相关材料到受理中心办理轮候、选房、签约等相关手续。
4、单身申请人原则上可租赁一套一居室住房;家庭申请人可租赁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住房。
5、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根据房源情况,对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排序,建立轮候名册。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申请人或家庭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临港地区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临港地区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申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申请人或家庭申请人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临港地区无产权住房;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双定双限房等政策。
(三)申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单位应为设立在临港地区范围内的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其所属员工应当与单位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承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和限定期限内办理出上海市居住证(限期12个月内提供);房屋租金由单位直接支付或者单位提供担保后由员工直接支付。
六、提交材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在线A3纸双面打印,含单位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公章)
2、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出示原件);
3、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原件;本市户口本复印件(从第一页复印至空白页)(出示原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出示原件)和所属派出所、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官方居住证满两年相关办理证明并盖有红章;
4、家庭申请人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单身承诺书/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证明/丧偶的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
5、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自申请之日向前追溯连续缴纳12个月)证明(以社保中心、街道事务中心机器打印为准);
6、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
7、单位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单位盖公章),已“三证合一”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即可(需盖单位公章);
8、如有未成年子女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未成年人出生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出示原件)。
单位申请的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单位办事人员介绍信(需单位盖公章)
2、单位承诺书(若单位员工居住证不满二年,社保连续缴纳未满一年时单位提交承诺书并盖单位公章)(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提供模板)
3、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需单位盖公章)(出示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单位盖公章)(出示原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单位盖公章)(出示原件);
6、单位缴租银行账号(包括开户行信息)
注:三证合一的,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出示原件。
七、房源供应情况
房源详情请关注“临港地区公租房”网站及微信公众号。
八、申请人隐瞒虚报的处理
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本人、家庭人口、住房等状况或伪造相关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取消该申请人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外,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应当向临港管委会报告,由临港管委会按照以下规定对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主申请人)予以处理: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取消其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申请单位隐瞒虚报的处理
申请单位或居住使用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取消该申请单位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外,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应当向临港管委会报告,由临港管委会按照以下规定对申请单位予以处理: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取消其再次申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出具虚假证明的主体的处理
个人或单位为他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按规定记录个人或者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上述《须知》以《上海市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为依据,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