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租房置换常见问题解答
1、定向配租的房子可以与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吗?
答:面向单位定向配租和产业配套建设的公租房不在置换范围内。
2、公共租赁住房置换可以有几次置换机会?
答:用于置换的公共租赁住房自原配租单位配租后均只能进行一次置换活动。置换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因退租等原因由原配租单位收回并再次面向社会家庭(包括单身居民)配租后,该套住房可再次进行一次置换。
3、公租房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户籍、婚姻、计划生育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是否可以办理变更?
答: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户籍、婚姻、计划生育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登录置换平台网站发布和查询置换需求信息之前,在原配租单位完成信息变更登记.
4、公共租承租人已申请置换,在此期间户籍、婚姻、计划生育、家庭人口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办理变更?
答: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当先在原配租单位完成信息变更登记。再向市租赁中心申请变更置换信息。
5、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增添共同申请人后,可以置换高于现在配租面积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吗?
答: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家庭人口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登录置换平台网站发布和查询置换需求信息之前,在原配租单位完成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可以申请置换规定的家庭人口数对应的配租面积标准。
6、如何办理结清原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
答:原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的结清由置换申请人各方自行协商解决,且应当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
7、申请置换并签订置换协议后,一方违约不置换公共租赁住房,如何处理?
答:因一方置换申请人违约不能完成置换,已解除原租赁合同的其它方置换申请人可于《公共租赁住房置换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配租单位申请按照已解除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重新签订,经核查属实的,原配租单位应当准予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因置换任意一方违反置换协议约定而未完成相关手续等引发的纠纷,应当由置换各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8、置换申请人可为多方主体是指?
答:公共租赁住房可多方之间相互置换。置换申请人多方就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并共同签署置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9、填写置换的注册资料时,系统提示无置换资格?
答:申请人必须是经公开选房而签订租赁合同的,才具备置换资格。
10、填写置换的注册资料时,系统提示身份证号码被占用或不能接收验证码?
答:可能存在申请人填写资料时并不是公租房的承租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