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四、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五、享受资助信息;
六、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三章 学籍变更
(一)升级、留级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经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业考核,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学科成绩尚不能完全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及以上不及格者,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准予留级。
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二)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准予继续休学。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令其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的,学校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双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学。
学生转学一般要遵循学校等级对等原则。非对等学校之间转学,应查验学生当年中考成绩是否符合录取条件。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省际转学,在符合转入地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需提交原学校出具的学业已修习学分认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准予转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申请转入普通高中学习,经普通高中学校考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准予转学。
第二十二条 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或学期末办理。高三年级学生在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二十三条 对极个别品德行为出现较大偏差和有违法行为且不适合在一般学校读书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进行专门教育,未成年学生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征得转入的专门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方可转学施教。
在专门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原学校应准予其转入,其他学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接收其转入。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判决生效后,即时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或送其转到专门学校学习,学校应协助有关部门、家长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应允许复学或转入专门学校学习。
(四)退学
第二十六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退学的学生不能重新建立电子学籍。
(一)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本人及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五)学籍注销
第二十七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学校教育以奖励为主。
第二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三十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充分的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确犯有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且屡教屡犯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依规定程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或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德育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听取其意见。当事学生和监护人可申请举行听证会。处分结果须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处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遇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可适当予以缩短。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学校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给予学生的处分解除之日起六个月后(如遇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可适当予以缩短),经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学校相关师生评议通过,学校可消除学生的处分记录。学校决定消除学生的处分记录,应将其处分记录从学生成长档案中撤除。受处分的学生,在毕业时,如未成年,则所有处分记录均从其成长档案中撤除;如已成年,尚未被消除的处分记录,学校应将处分决定记入其成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