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教育网址 作者:考试网址 发布时间:2015-07-31 12:35:21


 


第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须在三年内完成学业,允许学生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和学分,达到规定的普通高中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根据毕业要求自动生成毕业学生汇总表。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

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编号同学生学籍辅号。

毕(结)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但经学生本人申请,可由毕(结)业学校开具毕(结)业证明书;证明书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肄业证明由学校负责开具,并注明肄业年限;肄业证明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五条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写实性证明须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参军、被教育部批准提前招生的高校提前录取或其他符合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的,毕业认定及证书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

各级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完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保障必要经费投入,确保学生各项信息的完整准确,成长记录记载及时。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要严格按要求落实信息备份制度。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日常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