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信息来源:教育网址 作者:考试网址 发布时间:2023-04-18 09:13:16



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14日


(联系电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51705953)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针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创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

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和教师培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当聚焦人才强省会战略需求,坚持政治统领、服务大局、精准效能、按需施训的原则,增强培训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推进继续教育开发管理、结构布局全面转型升级。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编制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加大保障投入,促进继续教育事业长远发展。

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公需科目培训的组织管理。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所属人事代理机构负责对本级委托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并督促检查对口部门和行业继续教育工作。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行业继续教育规划的组织实施。

(三)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依法享有的待遇,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按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章 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每45分钟学习培训计1学时。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以下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法律法规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实行学时登记制度,原则上统一使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继续教育平台)登记管理学时。

(一)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参加公需科目学习的,学时自动登记至省继续教育平台。

(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科目学习的,学时由行业主管部门登记至省继续教育平台。

(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省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登记学时的,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验的流程,登记至省继续教育平台。

(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公布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线上培训或高级研修项目的,学时由继续教育基地登记至省继续教育平台。

(五)外省调入人员凭调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继续教育证明合并计算学时,调入后应当及时办理学时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实行学时审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按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省继续教育平台自动审验生成“继续教育证书”,直接关联至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报晋升省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学时审验确认;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晋升省授权市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和市评审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学时审验确认。

(三)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重点培养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推动建立多层次、多类别、多形式的培养培训格局。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有序推进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支持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继续教育机构做大做强,形成具有我市特色的继续教育品牌。

第十六条 鼓励各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台针对性继续教育政策,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升继续教育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优质培训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深化人才培养国际合作,加大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和跨国公司合作力度,探索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我市紧缺人才的有效途径。支持外资施教机构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积极引进和推介国外先进优质继续教育资源,扩大对外开放水平,推进继续教育事业国际化进程。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强化经费支持保障,建立稳定的长效投入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教育、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提高继续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第十九条 规范和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继续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企业应当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将60%以上经费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未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年度任务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登记,或未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继续教育基地正常运行管理。继续教育基地因管理不当难以保证培训质量,存在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情况的,依法撤销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