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常见问答
问题: 哪些房产须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答案:
答:申请家庭全部成员(含所有共同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杭州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上述人员拥有的房产(包括已签订购买合同(含预售合同)的房屋);
(二)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
(三)上述人员房屋已拆迁的,实物安置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货币安置的申请家庭已按照《关于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0号) 规定享受48平方米建筑面积货币补偿最低保障的,不予申请公租房保障;
(四)上述人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拆迁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5年期限的计算口径以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日期、房屋租赁证更名日期或货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为起点,以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为终点。
问题: 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条件
答案:
答: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下同)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8666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8666元(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5.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问题: 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答案:
答: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发放租房补贴,资助其租赁市场住房的一种保障方式。
问题: 申请人及配偶申领过一次性住房补贴或者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是否还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答案:
答:可以。
问题: 申请家庭已取得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资格,能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补贴?
答案:
答:不可以。
问题: 保障对象承租房屋有哪些要求?
答案:
答:货币补贴保障家庭在杭州市区(富阳区、临安区除外)范围内租赁以下房屋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货币补贴:
(1)“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 (http://zl.hzfc.gov.cn) 上申报并通过平台网签租赁合同的房屋。
(2)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且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上载明的租赁面积在140㎡(含)以下的住宅;
(3)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建的住宅。
问题: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期限是多久?
答案:
答: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即自区级住保房管部门收件当月起计算。在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形式施行期间,期满经重新申请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保障。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年限累计不超过6年。
问题: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如何发放?
答案: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调整为申请人本人,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实际支付房租低于货币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房租发放货币补贴。申请家庭当月的货币补贴在次月下旬发放,如三月份货币补贴在四月份下旬发放,以此类推。
问题: 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如何处理?
答案:
答: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申请人的保障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2)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终止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3)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申请人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申请人的违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2)将申请人相关违规信息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3)如申请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