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工伤保险常见问答
参保缴费篇
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自治区属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费应由谁缴纳?工伤保险费率及缴费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及国家现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 %、1.6%、1.9%。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缴纳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三、建设项目如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哪些?
答: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用人单位用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项目施工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按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为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按规定及时向施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变动。施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项目或标段施工承包合同造价(或工程合同价)的20%,缴费费率为1.2%,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篇
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哪些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六、职工哪些情形视同工伤?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七、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应如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八、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保险待遇篇
九、职工发生工伤,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主要有哪些?
答:(一)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伤残津贴;(五)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九)丧葬补助金;(十)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一)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费;(十二)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职工发生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主要有哪些?
答:(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二)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发生的费用;(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四)工伤职工自愿一次性结清待遇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项目。
十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十二、被鉴定为1-4级的因工致残职工应享受那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应当以其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数,为其全额缴纳(含个人应缴部分)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用。
十三、被鉴定为5-6级的因工致残职工应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四、被鉴定为7-10级的因工致残职工应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五、享受生活护理费的条件及标准有哪些?
答: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医疗、康复及辅助器具配置篇
十六、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1)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自治区内住院治疗及康复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十五元计发。工伤职工需转到自治区外就医的,经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三十元计发。
(3)交通及住宿费。转外就医的往返交通费按长途汽车和火车硬卧及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工伤职工需转到自治区外就医的,经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 办理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二百元标准,最多支付三天,凭住宿票据报销。
(4)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七、工伤职工在自治区范围内治疗工伤的就医流程是什么?
答: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非急诊急救情况下,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工伤职工就医时需持社会保障卡,主动告知医师工伤身份和工伤受伤部位,便于医师对症治疗。
工伤职工自治区范围内住院治疗不受地区限制,无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工伤门诊实行签约式管理,一个年度内工伤职工可就近在参保地自行选择3家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年第四季度可变更一次签约的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也可自行选择自治区范围内具有专业优势或诊疗经验丰富的协议医疗机构门诊签约就医,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即时结算。
十八、工伤职工转区外治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长期在外省市异地居住人员工伤医疗费如何报销?
答:非急诊急救情况,转区外治疗应由自治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转区外转诊转院证明,报销工伤医疗费时,应提供转诊转院证明、医疗费发票、病案首页、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等就医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
在自治区外异地居住、学习、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伤职工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填写异地就医备案表,选择三家居住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工伤医疗费时,应提供医疗费发票、病案首页、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等就医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
十九、什么是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如何办理工伤康复?
答:工伤康复是通过综合运用医疗及康复技术,恢复和改善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提高工伤职工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直接体现了对工伤职工生命权、健康权、工作权的尊重和保护,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伤职工医疗治疗终结前,医疗机构认为有康复价值的,协助工伤职工填写工伤康复申请表,由工伤职工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康复确认,经确认后,工伤职工到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治疗。
二十、工伤职工如何申请配置辅助器具费?
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在辅助器具协议配置机构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