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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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常见问答
承租的居住房屋,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实际居住,业主能否要求减免相应物业费?
因物业费属于服务费范围,在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仍在对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工作(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维护、消毒监测、管理登记),故业主不能仅以未使用为由要求物业企业必须减免物业费。
承租人因疫情无法正常经营或者使用与出租人协商减免租金时应注意什么?
首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配合政府不开工、不经营的前提下,承租人应当将所涉及房屋停止使用的事项,及时通知出租方,以便后续的租金减免的协商。其次,承租方可通过协商与出租方达成租金减免的相关书面协议,若能协商,将来能直接依据该书面协议要求减免租金,避免发生争议。最后,在疫情得到控制后,对于减免租金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但是应当注意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限,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最迟在与出租人就减免租金协商不成后3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处理纠纷。
疫情发生后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
虽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是疫情发生后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均是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
房屋转租的,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对次承租人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后,是否可向出租人主张权利?
有约从约,没有约定的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如疫情不影响次承租人居住使用房屋,且次承租人不存在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被隔离等无法使用房屋的客观情形,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法院不予支持。
如符合减免租金的条件,疫情期间减免房屋租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公平原则视具体情况,由出租人适当减免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居住房屋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如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管控措施等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法院予以支持。如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居住使用房屋,且承租人不存在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被隔离等无法使用房屋的客观情形,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法院不予支持。
商业用房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如受疫情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的,法院一般会支持。如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仅基于疫情期间客流减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营业收益受到影响的,一般法院不会免除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如对承租人营收产生重大减损的,法院可能会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租金。
因疫情防控取消国内旅游和度假安排而不需要租赁当地房屋,能否向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返还定金?
若出发地或租赁房屋中的任一所在地属于政府强制性隔离范围,且租赁期限与隔离期存在重合或交叉关联性的;或者本人或家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新冠病毒而被隔离治疗(观察)的,可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接受定金的一方退回收到的定金,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义务。
疫情期间,承租人无故拖欠租金,出租人可采用何种方式解除租赁合同?
出租人单方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即可。在出租人催告支付租金以及发通知解除合同时,最好采取书面的形式,并将通知的书面材料妥善保存,以防后续出现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疫情期间,出租人是否能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和治疗需要而被采取强制性隔离措施,造成无法及时足额支付租赁价款的,出租人无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但是承租人被解除隔离措施后仍不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且经过合理宽限期后仍继续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