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常见问答
1、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概念?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新设立单位的职工或者已缴存单位的新增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采集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业务。
2、新设立的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时间和地点?
答: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单位所在区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标注的区域为准),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分理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住房公积金缴款方式有几种?
答:住房公积金采用按月缴存的方式进行汇缴。缴款方式分为:转账、网银、电汇,不得采用现金、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
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调整?
答:(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一般于每年的7月份进行,单位应根据基数调整的有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时,单位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3)单位按政策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填写相关表格,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审核办理。
(4)缴存基数调整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基数确定后一年内不变。
5、哪些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下列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1)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发生严重亏损的;
(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