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上海居住证》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指南
政策依据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2)12号)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09)23号 )
3.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社力发(2011)2号)
4. 关于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沪人社力发〔2015〕41号)
5. 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等5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沪人社法〔2017〕295号)
6. 关于延长《关于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人社法〔2017〕409号)
申办条件
一、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申报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报材料均须先上传原件,网上受理通过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持身份证原件至现场提交书面材料,核对原件)
申请人材料:
1.《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系统生成,用人单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
2. 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3. 户籍所在地和本市居住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证明。【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二孩及以上的需提供再生育准生证、再生育审批表。】
4. 劳动(聘用)合同(派遣用工另需提供派遣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单位《派遣协议》、《岗位协议书》) 【无需上传,现场提交】
5.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
(1)未婚:无需提供材料。
(2)已婚: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
(3)离异:离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4)再婚: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5)丧偶:丧偶相关证明【如户口注销信息页】。
6.本市落户证明材料,包括:
(1)自有产权房:申请人或配偶在沪不动产权证地址信息页(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地址信息页)。
(2)直系亲属产权房:直系亲属在沪不动产权证地址信息页(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地址信息页)、直系亲属的同意落户证明【需注明与申请落户人的关系】。
(3)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口簿地址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4)如均无上述落户情况的,可按公安相关规定先申请挂靠社区公共户。
7.提供本市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2019年1月之前的纳税证明免于提供】
8.其他材料
(1)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权的单位需提供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等。
(2)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的,提供用人单位上年度在沪缴纳增值税税单和其他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无需上传,现场提交】
(3)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除以上证明材料外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材料】。
家属材料:
1.配偶随迁的,提供:
1) 配偶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2) 户籍所在地和本市居住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证明。
3) 劳动(聘用)合同(派遣用工另需提供派遣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单位《派遣协议》、《岗位协议书》) 【无需上传,现场提交】
4) 配偶工作单位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提供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
5) 配偶承诺与授权【与主申请人共同签署】
6) 提供本市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2019年1月之前的纳税证明免于提供】
配偶不随迁的,提供:配偶身份证正反面或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2.子女随迁的,提供: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2)子女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3)满16周岁及以上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提供学籍证明、在读证明。
子女不随迁的,提供:子女身份证正反面或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3.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除以上证明材料外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材料】
与依据的申报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1.(中、高级)职称条件申报的材料:
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书;
【专业岗位的另需提供资格证书,如:教师提供教师资格证,医师提供医师资格证(含执业注册证)等】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或以聘代评的相关材料应及时归入人事档案。】
2.职业资格(技师、高级技师)条件申报的材料:
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3.奖励条件申报的材料:
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或个人荣誉证书。
【省部级奖项及个人荣誉等相关材料应及时归入人事档案。】
4.在本市直接投资条件申报的材料:
1) 股东证明(工商机读证明和企业验资报告)
2) 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或聘用本市员工人数
3) 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5.符合《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第四条款的企业家另需提供材料:【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核】
1) 股东证明(工商机读证明和企业验资报告)
2) 投资协议
3) 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
4) 覆盖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
6.符合《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第五条款的企业家另需提供材料:【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核】
1) 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
2) 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
3) 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等
7.符合《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第六条款的企业家另需提供材料:【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核】
1) 股东证明(工商机读证明和企业验资报告)
2) 申请人在创业投资领域从业经历及时间的证明。
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除以上证明材料外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材料】
户口迁移流程
1、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公示通过后,持本人身份证到拟落户地所属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落户“社区公共户”的,按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迁沪人员及其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