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建立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26号),为做好项目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大学生创业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毕业5年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下同)的高校毕业生、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坐落在本市的部属院校和河北工业大学,下同)在校生;
(2)在津创办的企业登记注册满2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日期为准,下同),不满5年;
(3)在职职工不少于5人,用工稳定,无裁员情况。
2.优秀就业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满3年,近3年(自然年,下同)吸纳毕业2年内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不低于20人的企业;
(2)用工稳定,近3年裁员率低于5%或不超过30人,申报时高校毕业生离职率不高于30%。
3.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参加当年本市“海河英才”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创业项目。
(二)申报材料
1.《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1);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教育部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需在有效期内)或《毕业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获奖项目需提供获奖证明;
4.吸纳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及高校毕业生《教育部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
5.其他申报材料(见附件2)。
(三)申报程序
1.启动。市人社局发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各区人社局、各高校进行政策宣传,设立经办窗口受理资助申请。
2.申请。在校生创业项目(含在高校众创空间中注册的毕业生项目,下同)向本校就业指导部门提出资助申请;毕业生创业项目向所在区人社局提出资助申请;优秀就业项目和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资助申请。
3.审核。在校生创业项目由所在高校进行初审并对场所、资质等内容进行实地核验,市教委复核后,提交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毕业生创业项目由各区人社局初审并对场所、资质等内容进行实地核验,市就业服务中心复核后,提交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优秀就业项目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并对场所、资质等内容进行实地核验,提交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不再进行专家评审。
各高校、各区人社局对初审合格的,还应填报《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资助项目汇总表》(附件3),一并提交至复核部门。
二、项目评审
(一)评审专家组。市就业服务中心从全市高层次人才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至7名就业创业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应熟悉国家和我市经济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了解初创期企业特点;具备创业实践经验或丰富的成功创业辅导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
(二)评审内容
1.大学生创业项目,主要考量项目成长性、用工稳定性、企业盈利情况等内容:
(1)项目概况:市场定位、市场前景、产品成熟度和比较优势、融资能力、创新程度、技术含量等;
(2)团队建设:项目创始人创业经历,团队核心成员专业水平,项目获奖情况,管理团队配置等;
(3)带动就业:带动就业人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社保缴费情况、用工规范情况等;
(4)社会效益:企业经济收益,行业影响力、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等;
(5)经营能力:运营能力和执行力,运营现状及财务状况,企业经营策略等。
专家评审实行百分制,上述5项内容各占20分值。
2.优秀就业项目,主要考量企业吸纳就业数量、用工稳定性、就业岗位质量等内容:
(1)企业情况:产业发展、企业规模、纳税情况等;
(2)带动就业:带动就业人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社保缴费情况、用工规范情况等;
(3)用工稳定性:离职情况、裁员情况、职工增长情况等;
(4)社会效益:企业经济效益、行业影响力等;
(5)岗位质量:薪酬水平、职业发展、福利待遇等。
专家评审实行百分制,上述5项内容各占20分值。
(三)评审程序
评审专家组指定1名专家任组长。评审专家根据评审内容对创业项目和优秀就业项目进行评审,在《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打分表》(附件4)打分并出具评审意见。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结合各评审专家意见,提出资助项目、资助等次和资助金额评审意见。市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大学生创业项目、优秀就业项目的评审结果和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等次,形成资助建议名单,报市人社局审定后,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创业就业项目企业或单位账户。
三、资助等次、资助数量及资助金额
市人社局根据每年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资金预算情况和全市创业就业工作情况确定年度资助项目等次、数量及金额。
(一)资助等次。大学生创业项目、优秀就业项目分为第一、第二、第三等次。
(二)资助数量。根据当年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规模及申报规模确定。
(三)资助金额。参照当年“海河英才”创业大赛大众创业创新赛、大学生创业创新赛同等次奖励金额确定。
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资助等次、数量及金额根据每年天津市“海河英才”创业大赛方案设置的奖项等次及奖励金额确定。
对符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建立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26号)规定资助条件的,其奖金由专项资金列支,不再额外给予资助。
四、其他事宜
(一)各区人社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资金申报、评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宣传推广,做好优秀创业就业项目储备,促进政策落地。
(二)各区人社局、各高校要加强获得资助创业项目的跟踪,及时了解资助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帮助解决项目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底将项目发展状况上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及时对接、汇总、梳理资助项目发展情况,及时跟进,提供各项帮扶政策。
(三)各区人社局、各高校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市就业服务中心要指导各区人社局、各高校完善审核、管理和监督机制,积极引入信息化手段,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资金管理水平和监管质量。对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市就业服务中心承担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经办工作,建立专门账户,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管理。
(五)本办法自2021年8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8日。
附件:1.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创业项目/获奖项目/就业项目)
2.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材料清单
3.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资助项目汇总表(创业项目/获奖项目/就业项目)
4.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打分表(创业项目/就业项目/评审专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