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社会组织养老保险衔接和操作办法
关于对《社会组织养老保险衔接和操作办法》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落实《关于社会组织及专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38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对各市相关业务操作程序的指导意见,结合《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养老保险衔接等问题的暂行意见》(辽人社〔2019〕87号)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对《社会组织养老保险衔接和操作办法》征求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政策制定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反映。意见和建议请以邮件或电话的形式反馈,征集时间为12月4日至12月18日。
邮件:ldjylc@163.com
电话:024-22899313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4日
社会组织养老保险衔接和操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关于社会组织及专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38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对各市相关业务操作程序的指导意见,结合《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养老保险衔接等问题的暂行意见》(辽人社〔2019〕87号)有关规定,做好我市社会组织及专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节点
1.实施范围。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应参加当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实施时间。实施范围内的社会团体自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其中2014年9月以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从2014年10月起转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休人员按原渠道发放待遇。
二、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
1. 实施范围内的社会组织按税务注册地,由对应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社会组织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其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按个人缴费本息累计计算的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转移,并入本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独记账管理。
3.2014年10月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和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都作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其在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随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本人退休时予以返还,不参与退休时养老金计发。
三、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衔接
1.2014年9月以前参加事业养老保险期间的社会组织退休人员,原退休费标准不变(含按辽人社〔2015〕123号文件增加部分),从2014年10月1日起改为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2016年以后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执行,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同时,原发放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2014年10月1日起停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返还本人。
2.2014年l0月1日后达到退休条件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
为保证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过渡,2014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内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待遇低于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由行政部门按辽人社〔2017〕101号文件中规定的“老办法”核算出事业单位退休费)计算待遇的差额部分(简称“待遇差”),采用分年按不同比例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待遇差补贴标准为:转企后第一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第二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第三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第四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第五年内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第六年后(含第六年)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该项补贴。转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5年以内退休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按企业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必须满足三个年度的缴费系数,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三年的,未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用职工退休前对应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代替。
3.2014年10月1日至单位办理转企期间已办理退休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按上述办法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重新核算基本养老金。
四、办理事项及要件
(一)单位参保登记。参加单位持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单位公章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完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二)在职职工参保或转移接续。参保单位可提供《录用职工登记表(或花名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户籍的需要身份证原件,用于采集户籍信息),统一向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建立个人参保信息。其中,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按本办法第二款第二条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资金转移。
(三)补缴养老保险费。2014年10月1日起至转企时,在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存在事业与企业差的在企业经办机构进行补缴,由参保单位向企业经办机构提报原基数、新基数及差额数据,经企业经办机构审核后手工填制补缴核定表《社会组织转企业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核定表》(附表一),参保单位持核定表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
(四)养老保险待遇衔接
1.2014年9月底前已退休人员,由单位填报《社会组织转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表二),按照市区管理权限,经对应人社局工资福利部门给予退休待遇审核后,机关事业经办机构按照现发放标准与企业经办机构做好移交工作,从2016年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经办机构提供退休人员,自2016年1月起至办理时应发养老金的月发放明细,作为计算事业与企业退休费差额依据。企业经办机构按照移交的退休费标准、统筹内退休人员补贴、按辽人社发〔2015〕123号文件增加部分之和,结合2016年、2017年、2018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退休金调整政策,进行差额结算、予以多退少补。
2. 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并发放养老金的人员,先比照在职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在企业经办机构调整缴费基数差并补缴(按前述“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办法处理),再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重新确定每个人的养老金及“待遇差”,并从本人办理退休的次月起按重新确定的养老金与之前同期发放的退休费逐月进行比对,产生的差额多退少补。
3.2014年9月30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移交时已办结丧葬抚恤待遇的,不再重新计算待遇。移交后死亡的参保人员,由企业经办机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发放丧葬及救济待遇。
4.2014年9月30日前供养直系亲属人员不再重新审核,由机关事业经办机构按照现发放标准移交,企业经办机构接续按原标准发放,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标准提高后,高于原标准时随之调整执行。2014年10月1日起发生的供养直系亲属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五、基金结算
以上操作办法涉及养老保险基金的,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织企业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经办机构共同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两项基金分别核算、分别管理的原则进行差额结算。
1.社会组织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起始时间与完成基金结算时间之间的错后期内,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错后期内缴费基数不足部分允许一次性补齐(免征滞纳金)。
2.机关事业单位经办机构与社会团体做好转企前基金收支结算工作,包括养老保险费、统筹内养老金、养老保险转移资金等项目。
3.企业经办机构做好转企后的基金收支结算工作,包括养老保险费补缴、发放养老金、接收转移资金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