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缓解交通拥堵,实现中小客车保有量合理、有序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施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 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周转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更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用于更新后车辆办理登记的指标。
周转指标是指二手车企业在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中,收购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时使用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 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2万个,按月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6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8万个,即三者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0%,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90%。
第五条 周转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如下:
(一)周转指标配置周期为1年,不得跨周期配置和发放;
(二)每个配置周期内,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额度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交易本市登记中小客车数量的10%进行配置,具体以上一年度开具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信息为准,按四舍五入法计算;
(三)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二手车企业周转指标额度,可按其注册资金和经营场地规模,参考同一行政区内现有类似规模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额度进行配置。
第六条 中小客车指标的配置额度、方式以及申领使用要求等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商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以及我市中小客车保有量状况、道路交通和环境承载能力、节能车和新能源车的应用情况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标配置,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回收周转指标并监督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静态停放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登记,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行业协会负责协助指标管理机构汇集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配合指标管理机构在二手车市场设置业务终端发放周转指标证明文件与回收周转指标,组织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的停放、出入等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 指标申请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在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指标管理机构因故需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3日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增量指标类型及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通过摇号或者竞价取得增量指标。
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1个编码每期配置只能对应一种增量指标类型和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增量指标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增量指标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撤销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需要撤销或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申请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有周转指标使用需求的二手车企业应当提供企业基本信息、上一年度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信息以及相关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等凭证,向指标管理机构申请周转指标配置额度。
二手车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指标管理机构说明并更新信息。
第十三条 二手车企业取得周转指标配置额度后,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凭本市登记中小客车二手交易凭证向指标管理机构申领不超过可申请额度的周转指标。
失效和已回收的周转指标不计入可申请额度。
第三章 增量指标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持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自注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共计1万元以上;
(二)持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或者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三)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在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3亿元,并取得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商务部门的核实凭证;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当年新注册登记企业,在本市新开工5000万元以上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或者新开工3亿元以上商业投资项目,且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取得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商务部门的核实凭证。
第十五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增量指标的申请编码总数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上一年度(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自注册登记当月至指标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数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申请1个编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可以按照第(一)项规定确定可申请编码数量。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其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5000万元的或者上一年度在本市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3亿元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上一年度在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或者在本市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3亿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其当年在本市新开工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商业项目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当年在本市新开工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或者商业项目投资额每增加3亿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取得增量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单位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的,自指标有效期满次日起,相应核减3年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六条 个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或者名下本市中小客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均登记为“注销”或“被盗抢”状态;
(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本市中小客车指标;
(五)不具备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六)两年内没有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近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满24个月,且上一个月有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记录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四)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按规定不需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取得市高层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门有效证明的高层次人才;
(七)持本市有效人才绿卡的人员;
(八)经本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
(九)持有效身份证明,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两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港澳台居民、华侨;
(十)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办理居留许可连续满两年,且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两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外国人。
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时限计算至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审核结果的前一个月,外地转入医保时限不纳入累计时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时限。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市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国税、地税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的资格;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本市户籍信息以及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有效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居留许可和在穗居住情况;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
第二十条 市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及时反馈指标管理机构。需要提请非市属单位配合审核的,非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述审核期限。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各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对通过全部审核的,确认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对未通过审核的,应注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指标管理机构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确认通过资格审核、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有效编码纳入下一期配置。
第二十二条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其有效编码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
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其有效编码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指定的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自动失效。
第四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节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单位和个人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确需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3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六条 指标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七条 竞价机构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报价和缴款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
竞买人在提出指标申请后,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
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
第二十九条 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竞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第三十条 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增量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竞买人报价金额和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结果,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
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需要对竞买人出价规则进行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 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但买受人未按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其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按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交通事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
第三十五条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和个人节能车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将其纳入次月配置。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的单位节能车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调整为个人节能车增量指标,纳入次月配置。
第五章 更新指标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或者办理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前述车辆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二手车企业名下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国家或省、市明确要求淘汰的高污染车辆,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淘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八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前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或者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信息,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第六章 周转指标管理
第四十条 二手车企业整体合并后,原企业持有的周转指标额度可以变更至新成立企业名下。
二手车企业分立后,参照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二手车企业确定周转指标额度。
第四十一条 每个配置周期期满后,未失效的周转指标可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当期未失效和未回收的周转指标计入下一个配置周期的可申请额度中,直至周转指标失效或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