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投资者常见问答
1、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中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是如何认定?
关于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资产,其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是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及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可用于计算投资者资产的资金账户,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等。
二是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股票,包括A股、B股、优先股、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股转系统挂牌股票;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资产。
三是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等。
四是资金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资金资产。
五是计算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2、在科创板适当性管理条件中,个人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的经验是如何认定?
关于参与证券交易经验的认定,其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个人投资者参与A股、B股和股转系统挂牌股票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自投资者本人一码通下任一证券账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股转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查询。
3、符合适当性管理相关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是否可以直接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直接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个人投资者不仅应符合上交所规定的适当性条件等要求,还应当通过证券公司组织的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投资经验、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证券公司应当重点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晓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符合科创板股票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仅需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在已有沪市A股证券账户上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即可,无需在中国结算开立新的证券账户。会员也无需向上交所申请办理其他手续。
4、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网上申购时,如何计算所持有的市值?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网上申购需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
一是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且已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
二是符合关于持有市值的要求,即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关于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按照《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三是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5、如何根据持有市值计算网上投资者的可申购额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网上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确定网上可申购额度,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同时,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数量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5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6、网上投资者是否可以通过多个证券账户参与科创板股票网上申购?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规定,在申购时间内,网上投资者按照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进行申购。一经申报,不得撤单。同时,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如果同一投资者使用了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科创板新股的申购,或者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了同一只科创板新股申购,那么,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7、网上投资者参与科创板新股申购,在提交申购委托时,是否需要缴纳申购资金?
根据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规定,网上投资者在提交科创板新股网上申购委托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在申购新股中签后,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