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税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涉税事项告知书
2016年12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一、首次办理税务事项
新办个体工商户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携带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营业执照上地址所属行政区域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提供免费的税务咨询、纳税辅导。
二、启用统一代码事项
2016年12月1日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应尽快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所需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
四、发票领用事项
首次领用国税发票,请持《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若申请防伪税控发票,须办理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行政许可)。
五、纳税申报事项
纳税人根据税务部门确认,可以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或自行申报方式缴纳税款。自行申报的,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也可以选择网上申报等方式。
办理国税网上申报,请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等资料前往电信运营商(电信、移动、联通)营业厅开通VPDN网上申报服务。如遇到操作问题,可联系网上申报系统的技术服务公司予以解决,联系电话为400-8990000。
办理地税网上申报,请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注册码,在“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网页(http://etax.zjds.gov.cn)进行新用户注册,办理纳税申报。
需要开通电子缴库手续的,请纳税人携带公章到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委托扣税(费)协议书》(地税)或《委托支付税款协议书》(国税)。
六、税务清税事项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工商注销前,需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然后凭税务机关核发的《清税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其他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七、其他
如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遇到问题和困难,请拨打咨询电话:12366。
您也可以登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税局官网(www.zjtax.gov.cn;www.zjds.gov.cn)了解相关事宜。
温馨提醒:请纳税人在设立登记时准确填写手机号码,以便于税务部门在确认企业设立登记信息后,及时通过12366财税服务短信平台将主管税务机关等涉税信息进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