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

信息来源:教育网址 作者:考试网址 发布时间:2020-05-19 08:23:26



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塘福路5号

联系电话 0772-7212137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职责
  
(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依法公示和共享市场主体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协助上级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明码标价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违法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受理价格投诉、举报,组织和指导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和柳州市质量发展战略,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辖区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和指导开展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协助上级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全区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和食盐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特殊食品和食盐的稽查工作,组织和指导查处违法行为,完善食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一)负责管理全区计量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规范标准化活动。

(十三)依授权管理全区认证工作。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认证机构、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组织和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扶持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依职权查处相关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全区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执法工作。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商标的注册、运用和管理。组织和指导开展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地方性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八)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十九)负责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全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和指导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检查。按权限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