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经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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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经信局简介
单位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郑坝街96号
邮政编码:614000
值班电话:0833-2132852(白天)0833-2122080(夜晚)
传真:0833-2132852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工业经济、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等有关工业经济的政策措施,研究拟定全市有关工业经济、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推进中小企业发展,组织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业化与城镇化联动,负责推进全市工业结构调整。
(二)负责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工业强市战略。
(三)负责全市经济运行调节,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和质量,建立全市工业经济运行预警机制,研究拟定中、近期经济运行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负责市级医药储备的监督管理;承办年度工业经济目标责任考核。
(四)负责全市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划和政策;制定并发布全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引导目录;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规划内技术改造项目的上报、审批、核准、确认和登记备案与监督,组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国家有关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研究制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编制下达全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认定和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牵头指导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园区和产业的合理布局,负责推进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推进产业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组织实施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计划。
(七)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推进工业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负责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融资体系建设并实施行业监管,负责制订工业发展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生产运行等涉及财政、信贷、税收、保险等方面问题的协调,指导工业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企业股份制改造,参与工业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九)负责工业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负责对国家重大工业经济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组改造、兼并重组;综合协调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负责全市大企业大集团和龙头骨干企业的培育工作;研究拟定全市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指导配合区县处理企业稳定工作。
(十)负责对全市工业各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发展;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与行业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参与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指导工业、信息化和无线电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发展。
(十一)综合分析市场动态和发展趋势,拟订工业企业开拓市场和产品促销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政策建议;参与区域经济合作、承接产业转移和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国际化经营、境外投资及兼并重组。组织工业企业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
(十二)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指导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和物联网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十三)负责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制订通信管线规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四)组织协调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指导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参与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十五)统一配置和管理全市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和干扰查处,协调无线电管理的相关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六)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