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申请行业用语常见问题解答
一.添加行业用语有什么法律法规要求?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二.没有想要的行业用语,怎么申请?
若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中找不到您要申请的名称行业,您可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我的办件”——“其他业务“——“新增名称行业”申请添加一个新的行业,但须按照以下规则填写:“主要经营范围(必须是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系统里的规范表述)+条目代码+申请添加的名称行业”。例如,申请新增“物业管理”,应当填写的是:“住宅小区物业管理—k1002—物业管理”
三.如何查询我申请的行业用语是否审核通过?
您可在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我的办件”“其他业务“——点击“新增名称行业”,在“新增名称行业申请”页面最下方的“已申请名称行业列表“查看名称行业审核状态与办理进度。
四.什么是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
是用于办理经营范围登记、记载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内容。
五.什么是条目代码?
是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条目对应的唯一代码。
六.行业用语多久能审批?
一般1个工作日。
七.行业用语被驳回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行业特点不明确的,例如:园区管理服务(明确的表述为科技园区管理服务,可通过)。
(2)申请行业用语的经营范围条目代码不存在的,例如:k1909—气动液压器(并不存在k1909的条目代码)。
(3)行业用语与条目代码不符的,例如:F1240—服饰用品(F1240为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能含有的,例如:金融、财富管理、理财、交易所、交易中心、股权众筹等。
(5)特定行业用语法规政策有要求的,例如,国际医疗。
(6)企业不能从事的行业,例如,法律事务(为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企业不得从事)。
(7)超出经营范围表述的,例如:A5017-智慧农业(A5017-为智慧农业管理)。
(8)行业用语带组织形式的,例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信息咨询事务所、石油增产技术研究所等。
八.新增行业用语驳回后再次申请,系统提示已有人申请过,请勿重复申请是什么原因?该怎么办?
系统限制一个行业用语只能申请一次。请仔细阅读驳回原因,并参照《申请行业用语常见问题解答》相关内容,重新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行业用语。
九.我想在行业用语里使用“研究院”,可以吗?
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目前青岛市企业名称行业用语中使用“研究院”规定如下:
1.涉及意识形态领域(如社会科学类、哲学社会科学类、人文科学类等)的、有外资成分的不允许使用。
2.使用“研究院”必须为公司制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原名称中包含“研究院”的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符合企业名称登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允许其延用“研究院”企业名称;
(2)属于政府重点投资、招商项目,取得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领导书面批示的;
(3)若无上述文件,属于市级及以上国有企业出资的,取得国资或其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或者按照国资监管部门规定履行自主决策程序的决定的;属于自然人或者民营企业出资的,投资方为行业领军人才(企业)或为拟上市等政府重点关注项目,取得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未尽事项参照以上原则办理。
情形(1),申请人直接到其登记机关办理;其余情形,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