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http://www.ahzjxh.org.cn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英文名称:AnHui Provinc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Association(ACA)成立于1996年6月21日,是经安徽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领导下,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指导下,由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造价咨询,建设、设计、施工以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专业性社团组织。协会以工程造价管理为主题开展活动,承担政府、社会关于工程造价专业方面的服务性的工作任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执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行为,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为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发挥积极作用。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62877938 62875311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安徽省城乡规划建设大厦11楼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皖价协,英译名: AnHui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AC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安徽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以及工程造价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全省性、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执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行为,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为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建工作领导机关是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党委。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研究工程造价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参与相关法规、标准及规范的制定。
(二)研究工程造价行业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行业专题调研和学术研究,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对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建言献策。
(三)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行业自律机制,开展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业人员为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五)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及执业行为检查等工作。
(六)做好工程造价专业人才队伍培育工作,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开展行业业务培训,接受委托做好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七)主编《安徽工程造价》期刊,主办协会网站,开发行业相关信息服务系统,做好行业宣传和信息服务。
(八)开展行业交流、数据统计、先进评选及推介、法律咨询、行业党建和道德建设等会员服务。
(九)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中的专业性优势,积极化解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十)做好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成为会员。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支持本会工作;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或与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相应服务及资料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醒谈话;
(二)警告,责令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六)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本会进行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四、五、六、七、 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造价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国家规定年龄,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购买本会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对会员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