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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体制,2012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同意成立省、市、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12月1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省人民政府负责。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省教育督导政策措施,审议全省教育督导总体规划和重大事项,统筹指导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聘任省督学,发布省教育督导报告等。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工作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教育厅厅长、省人民政府联系教育工作副秘书长担任,委员由省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卫生厅、审计厅相关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委员会主任批准。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立后,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及其办公室随之撤销,职责并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