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教育网址 作者:考试网址 发布时间:2021-08-28 09:57:16



广东省财政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规〔2021〕5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单位)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工作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可及时向省财政厅(国合办)反馈。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8月26日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财政部转贷或拨付给省人民政府的主权贷款。

  本办法所称赠款是指财政部拨付给省人民政府使用的国际赠款。

  第四条  省财政厅作为全省政府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可持续发展。

  贷款、赠款用途包括基本建设、能力建设、政策咨询等,按签署的法律文本约定用途使用。

  第六条  贷款、赠款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筹借、规模适度,分类管理、责权明晰,讲求绩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七条  按照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同,贷款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不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政府依法承担并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应当从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还贷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八条  赠款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对于赠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赠款,及时安排到项目实施单位;对于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省财政厅可以将财政部拨付或转贷的贷款逐级拨付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省财政厅也可以将上级转贷的贷款逐级转贷给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十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负责全省政府外债、赠款管理工作。

  (二)制定全省贷款、赠款的管理制度。

  (三)联合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部门),组织贷款项目征集及审核上报;负责项目财政评审。

  (四)负责组织、征集、评审全省赠款申请,向财政部申报备选项目。

  (五)组织和协调全省贷赠款对外工作,参与项目准备和磋商谈判;确定转贷或担保机制,落实还款责任;协助办理法律文件签署和生效手续。

  (六)办理贷赠款资金的支付和提取,督促并确保贷款按时足额偿还。

  (七)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按照贷赠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的规定使用贷赠款资金、项目采购及履行其他相应职责。

  (八)负责履行政府债务外贷限额及预算管理职责,加强对本地区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的监控,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九)组织和实施全省贷赠款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总结和推广全省贷赠款项目的成果经验,按权限审核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承担本地区政府外债管理工作。

  (二)负责联合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部门),组织本地区贷款项目征集及审核上报项目。

  (三)负责组织、征集并逐级向省财政厅上报本地区赠款申请。

  (四)组织和协调本地区贷赠款对外工作,参与项目准备和磋商谈判;确定转贷或担保机制,落实本地区还款责任;协助办理法律文件签署和生效手续。

  (五)办理贷赠款资金的支付和提取,督促并确保贷款按时足额偿还。

  (六)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按照贷赠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的规定使用贷赠款资金、项目采购及履行其他相应职责。

  (七)履行本级政府债务外贷限额及预算管理,加强对本地区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的监控,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八)按要求组织和实施本地区贷赠款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总结和推广本地区贷赠款项目的成果经验,按权限审核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二条  省、市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省、市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所属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项目的审核申报。

  (二)落实项目贷款的偿还资金及担保责任,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三)组织落实项目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协调项目组织实施。

  (四)按权限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五)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总结和推广贷赠款项目的成果经验。

  (六)履行项目监督管理职责。

  (七)省、市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国有企业申报项目按照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职责参照有关主管部门职责执行。

  (二)金融机构申报项目按照金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职责参照有关主管部门职责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项目申报和前期准备工作,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及还贷资金来源,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二)按规定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编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制定并落实项目管理手册、财务管理手册、采购管理手册等各项管理规定。

  (四)落实项目管理机构,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内控制度。组织项目实施,开展项目采购,推进项目进度,确保实现项目绩效。

  (五)及时编制和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等,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进展情况。

  (六)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资金,合理制定贷款偿还计划,筹措和落实还贷资金,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按时足额偿还贷款。

  (七)建立并落实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

  (八)配合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和审计等工作。

  (九)负责编报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

  (十)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十一)负责总结和推广项目的成果经验。

  (十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省内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执行项目可根据需要建立项目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进项目执行,实现项目预期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国内相关制度规定选择具有专业能力的机构提供项目评审、到货核查、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服务。

  项目实施单位可以与本级财政部门共同选择具有专业能力和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委托其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支付,债务的分割、回收、偿还和统计等业务。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一节  贷款筹借

  第十七条  贷款筹借包括贷款申请、前期准备、对外磋商与谈判、法律文本签署与生效、执行或转贷及担保协议签署等。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相关要求组织全省贷款项目申请的征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贷款备选项目申请,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向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贷款备选项目申请。贷款项目申请材料包括: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申请材料、还款承诺函、贷款申请文件等。列入上一年度地方政府法定债务风险预警地区的原则上不得申报贷款项目。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不合格的贷款项目申请不予上报。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后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报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送的贷款项目申请材料应附上财政评审报告及还款承诺函。

  第二十二条  经国家批准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应组织和协调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落实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还贷资金或担保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应落实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合贷款机构完成项目的鉴别、准备、评估等工作,按要求落实还贷资金及项目配套资金,对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以财政部门可接受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提供担保或反担保,落实担保或反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政府投资和外贷管理要求及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资金申请报告等,履行报批手续。

  在贷款项目准备过程中,其建设内容、贷款来源及金额、实施主体等拟发生重大调整或终止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向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履行项目变更或终止的报批手续,获得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授权同意后,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相关部门参与财政部牵头的对外磋商谈判,对贷款协定、项目协议、评估文件、支付信等法律文本进行磋商谈判。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将磋商谈判结果报省人民政府确认。省人民政府与外方签署项目协议,与财政部签署转贷协议或执行协议。省财政厅作为省政府授权的债务代表人,负责贷款使用管理与债务偿还工作,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外方要求,可由地方政府与外方签署项目协议。

  第二十六条  省级项目由省财政厅与项目实施单位所属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签署转贷协议或执行协议,市县项目由省财政厅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签署转贷协议或执行协议。

  省级以下政府接受上级政府转贷或拨付的贷款,比照上述规定签署转贷协议或执行协议。

  第二节 贷款使用

  第二十七条  贷款使用包括年度计划及预算的编制、项目采购、资金支付、财务管理、项目调整、绩效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等。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计划实施项目,开展年度计划及预算的编制、项目采购、项目培训、提款报账、财务管理、项目调整、绩效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年度贷款和配套资金使用计划、采购计划、出国(境)团组计划等通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同时上报本级财政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科学合理编报下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包括项目贷款总规模、项目明细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佐证材料,经本级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审核编制本地区下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包括贷款总规模、分区划项目明细情况等,按规定上报财政部。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和分区划项目明细,按规定履行法律程序后,安排政府债务外贷举借额度。地方财政部门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贷款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贷款法律文件签署后,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贷款指定账户,并按照贷款方要求及国内有关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和债务分割等。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贷款项目财务会计管理规定,负责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负责。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比例使用贷款资金,并按照贷款方的采购和支付政策,及时办理贷款资金提款报账事宜。项目实施单位应确保提款报账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项目实施单位应科学设计提款报账审批程序,明确职责,简化流程,加强对各子项目实施单位提款报账的指导培训工作,加快提款报账的进度。

  外国政府贷款提款报账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提款申请材料提交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提交省财政厅审核,再向贷款方提交提款申请。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进度报告、财务报告等,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六条  贷款使用过程中,有关调整贷款规模、变更项目目标和内容、改变贷款资金用途和支付比例、延长贷款期限等涉及贷款法律文件内容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通过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向本级财政部门逐级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涉及到调整贷款规模、变更项目目标和内容、改变贷款资金用途的,由省财政厅征求省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与贷款方协商后办理贷款法律文件的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贷款项目执行期间如需进行期中调整,在调整前,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在建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期中调整方案和项目管理整改措施通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提出期中调整方案建议报财政部。涉及项目重大调整的,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提交项目完工报告,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组织协调项目总结和评价工作。基本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权限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四十条 贷款形成国有资产的,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做好账务处理,明晰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做好资产债务移交和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期间开展项目中期绩效评价,完工后开展项目事后绩效评价,确定项目的综合绩效等级。绩效评价结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

  项目实施单位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应按省财政厅要求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  债务偿还

  第四十二条  债务偿还包括还款计划制定、还款安排、欠款回收、还贷准备金管理、影响贷款偿还事项的处理等。

  第四十三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市县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保证按时足额还款。

  第四十四条  对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贷款,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市县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落实预算并按预算管理流程办理相关还款手续,及时足额还款。

  第四十五条  对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市县财政部门应逐级向省财政厅提供担保,督促还款责任人制定还款计划并按时足额还款;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要求企业还款责任人与金融机构就临时性垫付达成信贷服务协议,以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还款责任人未按时还款的,财政部门应当从本级政府还贷准备金中调剂资金用于临时性垫款。已确定还款责任人无法履行债务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中足额安排资金用于还款。财政部门代为偿还担保责任贷款后,依法对原还款责任人享有追偿权。

  第四十六条  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协议约定采取财政预算扣款、加收罚息、履行担保责任等有效措施以保证欠款回收。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设立贷款还贷准备金,专项用于贷款到期债务的周转性垫付。还贷准备金由本级财政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

  第四十八条  还款责任人在遵循审慎原则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上,可以运用金融工具保值避险。

  第四十九条  在债务存续期间,还款责任人因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可能导致产权(债权)变更或债务转移等行为将会影响到贷款偿还的,应事先征得本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就有关债务偿还安排与本级财政部门达成书面协议,保证按时偿还贷款,防止债务逃废。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本地区、本单位外债基础管理工作,根据要求及时完成债务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数据统计核对等工作。

  第五章 赠款管理

  第五十一条  赠款管理包括赠款申请、赠款接受、赠款使用、绩效评价与总结、资产管理等。

  第五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赠款方以及财政部、省财政厅的要求,通过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赠款申请及其项目概念书,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赠款申请进行初审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对赠款申请进行审核,并与赠款方磋商制定赠款项目清单。

  第五十三条  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并参与财政部与赠款方的磋商谈判、组织签署赠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等事宜。

  赠款方有要求的,省财政厅应当组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在赠款磋商谈判前出具赠款联合融资承诺函。

  省财政厅报请省人民政府与财政部签署赠款执行协议后,省财政厅与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签署赠款执行协议;赠款资金拨付地方政府使用的,省财政厅与地方政府签署赠款执行协议。

  第五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赠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采购计划、出国(境)团组计划等通过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同时上报本级财政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省财政厅应当按照赠款法律文件、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赠款指定账户,并按照赠款方要求及国内有关规定进行赠款资金支付。

  第五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赠款项目财务会计管理规定,负责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等。

  第五十七条  赠款使用过程中,有关调整赠款规模、变更项目内容、改变赠款资金用途和支付比例、延长赠款期限等涉及赠款法律文件内容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通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向本级财政部门逐级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与赠款方协商后办理赠款法律文件的变更手续。

  第五十八条  赠款项目完工后,省级或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适时开展赠款项目绩效评价,并做好评价结果的公开与应用工作。

  第五十九条  赠款项目完工前,本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与赠款法律文件的要求明确赠款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赠款形成国有资产的,其产权管理、核算、评估、处置、收益分配、统计、报告等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省财政厅、市县财政部门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贷款、赠款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决和纠正。

  第六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省财政厅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的贷款赠款安排。

  第六十二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应限期加以解决和纠正。未履行相应职责或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省财政厅、市县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贷款赠款资金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贷款违约金等措施。

  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项目实施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在贷款赠款使用过程中的失信、违约等行为。

  第六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个人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或者滞留、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贷款、赠款的管理、资金使用和偿还过程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贷款、赠款协议等法律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六条  利用贷款、赠款的技术援助项目,以及按财政部相关要求申报的其它类型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申报、评审、签署协议、推广应用等工作,其它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法直接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举借,并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为其提供担保的贷款,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