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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1月,青海省人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青海省司法厅,下设1室3科。1958年省司法厅与省法院合署办公。1959年9月省司法厅撤销,有关司法行政工作交省法院管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青海省省委决定重新设立司法厅。1979年11月,青海省司法厅恢复建制。2009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09〕4号),设立青海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