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司法厅纪检监察室:0951—410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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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自治区司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县(区)和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三)指导、监督自治区律师、公证工作,负责在宁的港澳律师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自治区法律援助、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工作;主管自治区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电话::0951-4116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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