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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将城镇规划研究和编制以及部分国家和地方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编制的技术性工作,地级以上市报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初审,建筑工程建设定额、造价定价依据的编制和造价信息的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业注册职业资格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主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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