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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行业指导。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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