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是仲裁?
答复:
仲裁是指平等主体即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通过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共同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由双方选定或者仲裁机构指定独立、公正的仲裁员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局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是不同于法院诉讼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其启动的前提必须是双方达成明确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但其所作出的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获得法院甚至国外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仲裁不解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解决有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福利等方面的劳动纠纷以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为什么选择仲裁?
答复:
专业
仲裁是一种专家断案方式,仲裁专业性取决于仲裁员的专业性,通过将仲裁案件交由双方信任的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丰富行业经验的仲裁员审理,更加符合商事法律实践和行业惯例,保证了当事人争议解决的质量和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
灵活
仲裁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选择能提供更好服务、更加专业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并且在仲裁员、仲裁程序、适用法律或惯例、仲裁地点、审理方式、裁决方式等的选择上享有更大的自主权,为当事人跨区域、跨国际解决商事争议提供了最大程度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稳定
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授权,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可以避免当事人事后复杂的管辖争议,也可减少对区域或地方司法过度保护的担心,有利于促进争议解决的稳定性和中立性。
保密
仲裁作为商事主体和平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其对仲裁过程和结果的保密制度对促进商事主体在和谐、宽松的氛围中妥善解决纠纷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也有助于减轻因纠纷给商事主体带来的负面效应。
执行力
仲裁作为一种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普遍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普遍承认和执行,国内裁决可依据《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外国裁决则可依据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及其他相关国际条约规定,在域外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其执行力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强于法院判决。
3、为什么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答复: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地处中国首都北京,该地拥有政治、经济、文化、科技资源等先天优势,具有良好的法治、司法环境,为跨国跨地区的商事主体平等、公平解决争议提供了便利条件。特别在世界经济重心逐步东移,中国经济力量崛起并与世界日益融合的背景下,北京正从中国的中心城市演进为举足轻重的国际中心城市,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截止2013年底,世界500强企业中有48家的总部设在北京,其数量位居全球城市第一。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始终坚持独立、公正、高效、专业的理念,坚持民间化的发展方向,无论是仲裁规则还是机构治理,北仲始终坚持国际上的最高标准并以积极开放的姿态不断创新,及时响应处于世界各地当事人的争议解决需求并不断提升机构运作能力,有力保证仲裁等争议解决的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持续向国内外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争议解决服务,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口碑,获得了国际机构积极肯定的评价。
——《经济学家》信息部(The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评价北仲为“the only local arbitration commission which meets or surpasses global standards.”——唯一一个能够满足甚至超越国际标准的中国本土仲裁机构
——《国际仲裁评论》(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评价北仲“Professionalism,competence and transparency”——专业、胜任、透明
具体来讲,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具有如下独特优势:
具备保障独立、公正的制度和措施
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大部分由专家、学者组成。相关业务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完全由委员会自主决策,不受行政机关干涉。
仲裁委员会主任和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不担任仲裁员,有力保证仲裁庭独立办案。
仲裁员实行普遍的信息披露制,并向当事人提供仲裁员信息系统查询。
本会仲裁员不得作为本会仲裁案件代理人。
要求拒绝在裁决书签字的仲裁员,“出具个人意见”,并将该意见“随裁决书送达当事人,但不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具有更强的机构管理能力
委员会常设机构实施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以服务为导向,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工作团队,为向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了保障。
制定并实施一系列仲裁员办案规范制度,比如《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仲裁员报酬支付办法》等,明确规定提高办案效率的要求和奖励及惩罚措施,大大提高了案件处理的效率,自成立至今,北仲的平均结案时间为85天,大多数案件均能在审限内审结。
始终处于国际前沿
从仲裁规则、仲裁实务、仲裁研究,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始终处于国际前沿,吸收国际上最先进的仲裁制度,积极探索并发展多元争议解决机制,不断推动中西方仲裁理论和实务的交流。成立10多年来,仲裁规则历经八次修订,不断完善,最大程度满足了不同地区当事人在北京仲裁解决争议的需求,成功处理的涉外案件近600件;制定专门的调解规则和争议评审规则,成功引入独立商事调解制度和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并付诸实践,积极推进多元争议解决机制,以满足当事人日益多样化的争议解决需求;近年,连续主导发布《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报告》,推动争议解决领域理论和实务发展,在国际争议解决领域产生积极广泛影响,大大促进了中国和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机构自身实力不断提升。
极具竞争力的仲裁成本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相比其他知名国际仲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仲裁收费有较大的竞争优势,而且国际仲裁案件中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仲裁费用模式,增强了仲裁成本的可预期性和可控性;相比中国国内其他知名仲裁机构和法院,本会的仲裁收费仍相对较低。具有竞争力的争议解决成本加上更加快捷、高效的案件处理能力,极大的提高了当事人解决争议的经济性。
4、如何选择仲裁?仲裁协议应当如何签订?一定要事先约定吗?
答复:
如希望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争议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所以双方当事人既可以事先约定将未来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协商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根据《仲裁法》,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示范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5、仲裁条款约定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北仲可以受理吗?
答复: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认定,“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应认定为本会。但这不是对本会名称的规范表述,我们建议当事人制定仲裁条款时,参照网站的"示范仲裁条款"部分拟定符合要求的仲裁条款。如果对仲裁条款有其他疑问,当事人可以致电立案室(010-65669856—233/234),咨询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6、中国有多少家仲裁机构?北京地区有几家仲裁机构?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复:
根据《仲裁法》,仲裁机构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目前国内仲裁机构共有200多家,北京地区有两家,分别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均称本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仲裁协议必须明确选定一家仲裁机构方为有效,故当事人在签署仲裁条款时应尽量采用示范条款,正确书写仲裁机构名称。
7、本会是否受理涉外/国际仲裁案件?本会可受理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答复:
本会不仅受理国内仲裁案件,也受理涉外/国际仲裁案件,并且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章有专章规定国际仲裁程序事项。
本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投资金融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处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新颖、前沿的商事经济纠纷案件。
8、本会可以审理纯英文的案件吗?
答复:
可以。按照仲裁规则,当双方事先约定仲裁语言为英文或者事后共同要求使用英文审理案件,则从双方约定,如当事人无约定仲裁语言,则由仲裁庭根据情况确定使用中文或其他语言审理。本会的仲裁员及工作人员均能熟练使用英文,具备处理纯英文案件的实务经验。而且除了中、英文,本会仲裁员还可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德、意、俄、韩、日和拉丁语等语言审理案件。
9、本会不受理哪类案件呢?
答复:
北仲不受理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劳动关系纠纷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以及涉及人身关系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纠纷。
10、仲裁有二审、再审程序吗?不服仲裁裁决,可否向法院提起上诉?
答复:
仲裁与法院诉讼不同,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因此没有二审和再审程序,意味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能上诉或要求法院、仲裁机构重新审理。
11、对方不履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能到法院申请执行吗?
答复:
如果对方不履行生效仲裁文书的义务,在国内,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与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国际上,仲裁裁决书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依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及其他相关国际条约直接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仲裁裁决执行到哪一级法院?域外执行如何申请?
答复:
如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如申请外国法院执行,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缔约国家范围内,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并按其要求提交执行申请书并附具仲裁协议和裁决书的正本及其相关的译本等证明文件。
13、仲裁可否对财产或证据进行保全?如何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答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前或仲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仲裁前保全,当事人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当事人首先应自行明确管辖法院,本会依据当事人指示向相应法院转送财产保全材料。原则上,在北京地区进行财产保全,应向相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院辖区判断)提出申请。在其他地区进行财产保全,最好提前咨询当地法院系统以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各地法院对财产保全材料的要求不尽相同,建议当事人查询法院网站或直接向法院进行咨询,了解相关信息。
北京地区的仲裁财产保全,需准备以下材料(仅供参考,具体以法院规定和解释为准):
(1)财产保全申请书(一式两份):
申请书中写明“此致北京仲裁委员会转交 XXXX 法院”;
注明相关法院的地址、邮编、电话;
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应当注明保全财产线索:
•保全现金账户的,需要提供自然人/单位名称、账号和开户行;
•保全房产的,需要提供房屋地址和房产证、房主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保全其他不动产的,需要提供不动产地址和相关产权信息。
(2)担保书或承诺书(一式两份)
•担保书中应当注明担保财产线索。
•担保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自身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需加盖担保人公章)和最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担保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和对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
(3)全套仲裁申请材料一套
14、仲裁和诉讼相比更快吗?
答复:
由于仲裁程序比较灵活,通常比诉讼结案快。而且仲裁一裁终局,也缩短了争议最终解决的时间。因此,总体来讲,仲裁更符合争议解决的效率原则。
15、仲裁与调解是什么关系?
答复:
调解分为仲裁中的调解与独立调解。
仲裁中的调解是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调解或当事人自愿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独立调解是独立于仲裁程序之外的调解程序,指争议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商事纠纷。独立调解程序灵活便捷,收费较低,当事人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将多个主体、多种合同类型纠纷“一揽子解决”,促进行业自治及社会和谐。
仲裁中的调解和独立调解是两种不同的程序,仲裁程序的启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而独立调解程序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不论双方当事人是否签订协议,只要一方申请调解,即可启动调解程序。所以,申请调解也是当事人显示合作诚意,打破僵局的策略和方法。本会鼓励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双方利用独立调解程序解决商事纠纷,如果双方在独立调解程序中另行达成仲裁协议,也可据此提起仲裁。
16、本会能受理独立调解案件吗?
答复:
可以受理。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下设调解中心,提供高端商事调解服务,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如果希望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解决争议,签订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时,可用如下表述:
“双方就本合同所发生的及/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按照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时,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7、仲裁是否进行公开审理?
答复:
仲裁以保密、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本会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第三人商业秘密或仲裁庭认为不适宜公开的除外。
18、非案件当事人能否查询仲裁案件信息?
答复:
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到本会查询在办或已经结案的案件信息或资料,但本会不接受非案件当事人的任何查询要求。
19、根据《仲裁法》,申请仲裁的条件是什么?
答复:
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的受理范围。
20、申请仲裁时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答复:
申请仲裁时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或者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等。(详见立案材料)
21、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清单的落款如何书写?
答复:
首先,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清单的落款处需要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其次,需要注明提交日期。
当事人当面递交立案材料的,提交日期为递交当日。当事人邮寄立案的,提交日期为邮寄当日。(详见立案材料 )
2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需要交几套?
答复:
上述材料提交份数同仲裁申请书的份数一致,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须提交一式五份;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须提交一式三份;在前述情形下,被申请人每增加一人,份数相应增加一份。(详见立案材料)
23、立案时需要提交证据原件么?
答复:
立案时不需要提交证据原件。但是应该携带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仲裁协议的原件,以供立案审查。
24、立案的有关文件是否需要经过公证认证?
答复:
境外当事人申请立案时提交的文件不强制要求进行公证认证。但如果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公证认证,当事人则应予办理。
25、仲裁请求必须明确吗?
答复:
是的。明确的仲裁请求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具体的争议金额:比如,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XXX元;
(2)提供详尽的计算公式:比如,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损失为货款利息,以XXX元为本金,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XXXX年XX月XX日起计算至裁决书作出之日止,暂计至提起仲裁申请之日为XXX元)。
(详见立案材料)
26、对于没有明确金额的请求,如请求解除、终止、撤销、无效或继续履行的,如何确定争议金额?
答复:
争议金额依据仲裁请求确定,当事人请求的金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或没有明确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实际争议金额,由本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标的复杂程度和请求所涉权益等方面予以确定。具体请咨询立案室(010-65669856—233/234)。
27、律师费可以作为仲裁请求提出吗?会得到支持吗?
答复:
可以提出,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仲裁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支持其请求的律师费。
28、立案时如何确定仲裁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
答复:
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不包括500万元),适用普通程序,反之,适用简易程序;
例外:
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可适用简易程序(仲裁费用予以减收)。
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可适用普通程序(仲裁费用将会增加)。
29、立案材料必须当面提交吗?提交立案材料后,可以当天立案吗?
答复:
立案材料既可以到本会立案室当面提交,也可以邮寄提交(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16层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室收 邮编:100022)。只要立案材料符合本会受理条件且已交费完毕,均可以当场办理立案手续。
30、仲裁费只能以现金方式缴纳吗?
答复:
仲裁费可以多种方式缴纳,除现金方式缴纳外,还可以支票、银行卡刷卡及汇款等方式。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