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建设厅:www.qhcin.gov.cn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交给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促进新农村牧区村镇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监督生态移民住房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州(市、地)、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和省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拟订本省实施标准,指导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转让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