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京交运发〔2018〕380号
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城六区管理处、市交通运输考试中心、市船舶检验所(市运输管理技术支持中心),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改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134号)文件精神,加强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行为,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现将《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2018年9月29日
(联系人:侯 平;联系电话:57070442)
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范从业资格考试行为,提高运营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负责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考试管理和统筹工作,市交通运输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北京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北京区域科目考试分为理论知识和运营实务两部分。北京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北京市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并结合北京区域服务特征确定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包括本市出租汽车管理政策法规、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规范、实用英语听力、北京城市交通地理等知识。
第四条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执行;北京区域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由市交通运输考试中心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考题的方式。
第六条 全国公共科目和北京区域科目理论知识及运营实务考试时间共80分钟。
第七条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满分50分,40分及以上为考试合格;北京区域科目理论知识考试满分40分,32分及以上为考试合格,北京区域科目运营实务满分10分,8分及以上为考试合格。
第八条 申请人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网址:http://cz.bjjtw.gov.cn/)录入个人信息,并提出网上申请,网上信息审核合格后,应按照预约的受理时间,持相关材料到约考地点办理现场确认和预约考试事宜。
第九条 申请人在考试结束2个工作日后,可以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网址:http://cz.bjjtw.gov.cn/)、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jtw.beijing.gov.cn/ysj/)、“北京市交通运输考试中心”微信公众号、交通行业服务热线电话“12328”查询考试成绩。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对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北京区域科目理论知识考试、北京区域科目运营实务考试成绩均合格的申请人,经市交通运输考试中心服务窗口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后,制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 考试未通过的申请人,可携带《准考证》、身份证于上次考试结束30日后,到市交通运输考试中心或各出租汽车驾驶员考试工作站办理补考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计入缺考记录。有初次缺考记录的,约考周期由原30天延长至45天;有第二次缺考记录的,约考周期延长至60天;累计三次缺考的,六个月内停止办理约考手续,考试成绩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不得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