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服务平台:http://www.sjzfgj.gov.cn:8080/jjjg

信息来源:教育网址 作者:考试网址 发布时间:2018-01-26 09:43:26

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服务平台:http://www.sjzfgj.gov.cn:8080/jjjg

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服务平台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行为,健全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制度,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服务平台,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其他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是指由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并授权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住建局管理使用,实现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全面覆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对象全面参与,房地产经纪活动全面评价的行业管理和服务平台。
 第五条  石家庄市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住建局在石家庄市住建局监督和指导下,依托管理平台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息管理子系统
 第六条  信息管理子系统,是指建立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库,并进行动态管理的子平台。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均应在信息管理子系统中进行信息登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为该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实际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实名信息登记。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的信息,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信息管理子系统报备,并经区住建局审核后,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确保报备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录入的信息一般应包括: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工商营业执照编号、备案证号、办公场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员工总人数、已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数量、联系电话、投诉电话。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录入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地址、工商营业执照编号、备案证号、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三)本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经纪从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照片、编号、持证情况、经纪人员执业证书编号及注册有效期、从业年限、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星级评定、成交量、经纪服务评价满意率。
 (四)属于商业特许加盟性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录入其品牌标识、已加盟经纪机构清单、主营区域;属于被特许加盟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录入其使用的品牌标识和加盟期限。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及时对基本信息进行信息报备更新: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情况发生变更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新增、关闭分支机构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新增经纪从业人员或和既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之间经纪从业人员进行调整的;
 (五)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停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在区住建局申请信息注销。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佩戴具有二维码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工作牌,实名从业,并向服务对象明示。没有工作牌的人员不允许上岗开展相关业务,违反规定者,给予记入公司诚信、停止网上签约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工作牌,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编号,一人一卡一号。从业编号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在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服务平台对外公示,社会公众可通过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的信息登记和更新,以及实名从业情况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应纳入诚信档案,并与其星级评定相关联。
 
 第三章  行政监管子系统
 第十五条  行政监管子系统,是指石家庄市住建局以及石家庄市市内四区和高新区住建局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进行行政监管、检查的管理平台。
 石家庄市住建局和石家庄市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住建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行业检查,检查形式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突击巡查、现场指导等,具体可采取业务台账检查、合同抽查、调取电脑资料、制作调查笔录、约谈等方式实施。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十六条  行政监管子系统的内容主要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情况及处理决定,并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相关联。
 第十七条  行政监管子系统的相关内容,在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服务平台对外公示,社会公众可通过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第十八条  行政监管及检查情况纳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与其星级评定相关联。
 
 第四章  行业组织管理子系统
 第十九条  行业组织管理子系统,是指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的管理平台。
 第二十条  各类行业培训和考试通过行业组织管理子系统进行报名、公示、查询等。
 第二十一条  行业组织管理子系统的相关内容,在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服务平台对外公示,社会公众可通过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参加培训、考试的情况与其星级评定相关联。
 
 第五章  房地产经纪服务评价子系统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评价子系统,是指社会公众、房地产经纪服务对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提出建议、投诉、评价和监督的平台。
 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众可通过房地产经纪服务评价子系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房地产经纪活动等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社会公众进行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真实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投诉、举报情况,由被反映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对象可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服务结果进行评价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社会公众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对象的评价、答复情况,在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服务平台对外公示,社会公众可通过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第二十八条  社会公众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对象的评价情况、答复情况以及整改情况,记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与其星级评定相关联。
 
 第六章  星级评定子系统
 第二十九条  星级评定子系统,是指综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管理、行政监管、行业组织管理和房地产经纪服务评价等各方面内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星级评定和管理的平台。
 第三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的星级,是指按照一定的评价指标体系评定出的专业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划分。
 获评星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分别称为星级经纪机构、星级门店和星级人员。
 第三十一条  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负责星级经纪机构、星级门店和星级人员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星级经纪机构、星级门店和星级人员的评定结果在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服务平台对外公示,社会公众可通过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第七章  会员管理和服务子系统
 第三十三条  会员管理和服务子系统,是指集会员入会、会员会籍管理、会员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平台。
 第三十四  会员会籍管理包括:
 (一)入会及审核;
 (二)会籍管理;
 (三)各类培训、考试的报名、查询;
 (四)其他事项。
 会员会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  会员服务分为团体会员服务和个人会员服务。
 通过会员管理和服务子系统,会员享有以下权益:
 (一)参与星级评定;
 (二)会员基本信息查询;
 (三)获取房地产市场、行业最新资讯,相关分析报告;
 (四)参加石家庄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交流等活动;
 (五)查询经纪从业人员红黑名单;
 (六)其他相关权益。
 经纪从业人员红黑名单的具体办法,由行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  本实施办法由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3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