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证收费标准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司法局、各公证处:
为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中介组织作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81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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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费;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接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一)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00--200元,到当事人住所地办理的,加收100元。
(二)保管遗嘱
1、文字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收取;
2、音带、音像遗嘱,每件每年收费1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收取。
(三)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清点遗产,每件收费100--300元;
(五)保管遗产:
1、凭证,每件每年收费50--1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收取;
2、物品,每一公证事项每年收费100--2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收取,大宗物品的保管费另收。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证明对财产的清点:
1、公民家庭财产的清点,每件收费200--400元;
2、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清点,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算:
1、公民家庭财产的清算,每件收费200--500元;
2、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清算,每件收费500--1000元;
(三)证明对财产的评估:
1、公民家庭财产的评估,每件收费200--500元;
2、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评估,每件收费500--1000元;
(四)证明对财产的估损:
1、公民家庭财产的估损,每件收费200--500元;
2、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估损,每件收费500--10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
(二)涉及民事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400元。
(三)涉及商业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800元。
(四)证明监护权、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30元。
(五)证明赡养协议、计划生育协议,每件收费30元。
(六)证明监护协议,每件收费100元。
(七)宅基地使用权协议,每件收费100元。
(八)证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
(九)证明留学、定向培训协议,每件收费100--300元。
(十)证明合伙协议、婚前财产或夫妻财产约定,按财产标的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十一)解除收养关系,每件收费300--500元。
(十二)证明劳务合同,每件收费100--200元。
(十三)证明农村供用电、烤烟种植、粮油订购合同,每件20--50元。
(十四)涉及农村的土地、水面、荒山、林业等各类承包,每件20--100元。
(十五)证明房屋产权、财产所有权,每件300--500元。
(十六)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商品质量证书,每件500--800元。
(十七)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声明书、承诺书、担保书,每件300--5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每件每年1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收取。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100--30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
1、涉及公民家庭的,每件收费50--100元;
2、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每件收费100--200元。
(四)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1、为公民代拟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2、为法人及其他单位代拟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00--200元;
3、修改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五)解答法律咨询
1、比较简单的,免费;
2、比较复杂或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50元;
3、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100元;
4、书面解答法律咨询的,每件收费50--100元。
十、依法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一)拍卖、彩票销售
1、不满50万元的,每件收费500元;
2、50万元至100万元的,每件收费500--1000元;
3、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每件收费1000--2000元;
4、50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费2000--3000元。
(二)现场监督
1、开奖、抽奖
(1)营利性质的,每次收费300--500元,另按奖品总额的0.3%收取;
(2)公益性质的,每次收费200元。
2、招投标
50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300--10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每件收费1000--2000元;
100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费3000元。
3、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每次收费1000--2000元。有关公司章程、会议决议等各项公证不另收费。
4、开奖、评奖、抽签、摇号及其它现场监督,每件次收费300--1000元。
5、执行书(决定书、通知书)送达公证,每件收费80元。
(三)债券、物品的销毁公证,每件收费1000--3000元。
(四)股票发行,每种股票20000--50000元。
(五)证明财产分割
1、家庭财产分割,按财产总额的0.1%--0.2%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2、法人及其他财产分割,按财产总额的0.2%收取,最低收取500元。
(六)证明指纹、职称、职务等每件收费80元。
(七)查无档案记载;每件收费80元。
(八)证明个人存款、保险单,每件收费100--200元。
(九)证明纳税、个人经济收入,每件收费100--200元。
(十)证明签名、印章属实,复印件、译本、节本、副本与原本相符。
1、民事类每件收费50元;
2、经济类每件收费100--200元。
(十一)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100--500元。
(十二)代办与公证相关的登记、验证和认证事务,每件收费100元。
(十三)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根据实际工作量的大小与当事人协议收费。
(十四)查询公证档案资料,每卷收费30--50元。
(十五)公证调解
1、主持调解经济纠纷,按经济标的额的0.1%收费,最低收取200元。
2、主持调解民事纠纷,每件次100--200元。
(十六)翻译公证文书每千字符8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收取。外文打字、校对每件20元。
十一、当事人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公证机关可收取调查费,本省范围调查每件收费100--200元;外省范围调查每件收费300--500元。交通差旅费据实由当事人另行承担。
十二、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另收副本费20元。
十三、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四、办理公证收费标准以外的公证事项,比照最相类似的项目收费;办理不相类似的公证事项,由公证处与申请人参照收费标准协商收费。
十五、各公证处开展上述公证服务,遇有《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十六、根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减免公证服务收费,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十七、对证明农村供用电、烤烟种植、粮油订购合同,赡养协议、计划生育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土地、水面、荒山、林业等承包以及涉及农村的各类公证事项的公证服务收费,各市、州、地、县司法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物价部门在以上标准的50%--80%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十八、凡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的公证业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的60%收取。
十九、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十、各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十二、本通知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